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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案例六: 加工销售疫区禁止进口牛肉 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发布日期:2023/9/3 阅读量:32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概要 ? ? ?2015年10月份左右,在被告人狄某的求购下,被告人汪某在明知对方销售的生牛肉外包装上印有外文且无任何中文标识,无入境手续的情况下,在徐州市朝阳冷库附近一流动冷藏车上,购买50件(20公斤装)冷冻生牛肉,后被告人汪某又将该批冷冻生牛肉转卖给被告人狄某,并通过物流发送到连云港市东海县狄某处。

      被告人狄某在东海县牛山街道将部分生牛肉加工成熟牛肉对外销售。

      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人狄某出售38件给宿迁市沭阳县武某等四人,在返程途中被当场查获。

      经查,该批生牛肉来自口蹄疫疫区印度,我国禁止进口该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

      案发后,被告人狄某、汪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裁判 ? ? ?被告人狄某生产、销售,被告人汪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被告人狄某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汪某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两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两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狄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汪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禁止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评析 ?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

      本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要区别:前者属于危险犯,即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须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程度,才构成犯罪;后者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涉案的生牛肉来自口蹄疫疫区印度,我国禁止进口该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

      被告人是明知的,相关加工、销售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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