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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 ? ?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孙某在东海县牛山街道经营某快餐店,期间,明知被告人唐某使用含铝的食品添加剂“泡打粉”制作加工包子、馒头等食品,仍允许采购“泡打粉”供使用,并销售此种面食。
2016年7月26日6时许,被东海县公安局民警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
经检测,被告人唐某、孙某添加“泡打粉”用于制作馒头、包子等食品的面团中铝残留量为280mg/kg。
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孙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裁判 ? ? ?被告人唐某、孙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是共同犯罪。
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唐某、孙某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各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并禁止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法官评析 ? ? ?近年来,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这个问题不仅在民事纠纷中有体现,在相关刑事犯罪中也比较多。
泡打粉是膨松剂的一种,但其是一种复合性的膨松剂,主要成分是明矾和铵明矾,医学证明,上述物质中含有铝,容易造成老年性痴呆、骨质疏松、心血管疾病等,对人体是有害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国家出台了相关规定,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还发布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构成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符合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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