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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猥亵虐杀少女案死缓判决并无不妥

发布日期:2024/2/23 阅读量:31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东莞理工学院大四男生敖翔强制猥亵同校女学生时,因女学生激烈反抗一时将其残忍杀害后逃亡,后敖翔无望自首。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敖翔死缓,引起公众质疑:为什么不杀?对于本案引起的一些讨论和质疑,本人有不同看法,比如:@八品法曹(本文所提网友均来自新浪微博,下同):对此案我略有疑问:自首在何等情形下可以舒缓死刑?这种制度的初衷是什么?无非就是自首极大减少了社会侦破成本,提高了刑法的实现程度。

      如此再看本案,被告人逃脱制裁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此时启用自首从轻是否恰当?@记者廖隆章:【广东法院:“反抗强奸,该死!”】广东东莞猥亵虐杀少女案启示:女性在遇到暴力强奸时千万不要抗争,最好积极配合。

      否则,歹徒一时不爽要了你的命,你是要负一定责任——甚至是“该死”的。

      同时也告诉广大歹徒:你在强暴时如果对方不配合,你尽管大胆杀她的,我说的不算,广东法院是不会骗你的。

      对于@八品法曹 所说设立自首制度的初衷,本人认为设立自首制度并非仅仅是自首能减少侦破成本,提高刑法实现度,还在于自首制度能促使犯罪人尽早归案、改过自新,给那些犯罪的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再继续作案,否则那些犯命案有可能判处死刑的人没有活希望,将不会有自动归案的动力,他们流亡在外一天,都有可能带来更大的祸患。

      自首这一方面的价值不会因为案件案件侦破难度小或者被告人逃脱制裁可能性小而被抹杀掉。

      对于@记者廖隆章 ,本人赞同@汉德法官 建议他进行职业伦理反思。

      根据媒体道,对于被告人为什么适用死缓而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东莞中院判后释疑回应说是考虑到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

      这里法院说被害人反抗被杀,并不是说被害少女不该反抗,而是针对被告人作案时的主观恶性(比如并非有预谋地猥亵妇女后将其杀害),这位@记者廖隆章 竟然得出结论说广东法院的意思是“反抗强奸,该死!”,实在匪夷所思!这不禁让人想起药家鑫案中一些媒体的作为,照@记者廖隆章 这样下去,只怕第二个药家鑫案不远了。

      对于东莞中院判决说理。

      东莞中院判决说理惜字如金,就像刻好的模板一样,仅仅以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简单带过,难怪难以服众,任何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都可以这个理由从轻或减轻处罚,相比其他自首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东莞中院并没有说明为什么这个案件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

      东莞中院在判决中没有说清楚,对于公众的质疑,不得不搞一个判后释疑,意图说明被告人作案时主观恶性并非极大,但是判后释疑又没有讲清楚,所以造成公众误解,所以会给像@记者廖隆章 这样的留下口实。

      就像@汉德法官 说过的,“判决本身无法解释清楚的事情,信者恒信之,不信者恒不信之,判后答疑同样也无法解释清楚”。

      “判决之外,法官无言”,但是现在判决不说理(或者说理不充分),是个很大的问题。

      刑罚在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惩罚犯罪是基于报应,可以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而教育是为了改过,也可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两者都很重要,所以对于那些社会危害和作案时主观恶性并非极大的人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时,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死者已矣,对犯罪人立即执行死刑,也不能让死者回生,唯有给那些能改造的人一个生的机会改过,才善莫大焉。

      从这个角度讲,尽管被害人很值得同情,尽管“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很考验法院的独立性,本人还是认为东莞中院在裁量范围内判决敖翔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无不妥。

      引用刑事女法官@甜心-田心的田 的一句话:“凶手是残忍的,被害人家庭是令人同情的,但如果值得同情就有权利利用法律来杀人,无非是为你的仇恨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罢了。

      那么,刑罚的功能也仅限于此:报复,很彻底”。

      就像本人支持对李昌奎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一样,本人不支持对药家鑫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支持对敖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张培鸿 主张“任何死刑案件,都可以用死缓代替”,本人没有那样的仁心和修为,对于李昌奎那样的,还是坚持认为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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