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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有期徒刑罪如何具体量刑

发布日期:2024/7/31 阅读量:11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1.新加有期徒刑罪如何具体量刑

1。新罪刑期并入有期徒刑:原罪剩余刑期与新罪刑期相加,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对犯有两种以上犯罪的罪犯,就其所犯的每罪分别定罪、判处刑罚后,按照一定的原则宣告和执行的刑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判前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按照总刑罚酌情确定执行刑罚,不得低于几句话中最高的。但是,管制的刑期最高不得超过三年,拘役的刑期最高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合计在三十五年以下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刑期合计超过35年的,有期徒刑最长不得超过25年。

有数罪之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按有期徒刑执行。数罪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仍必须实施管制。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就新罪判决,并按照原罪的刑罚处罚。尚未执行的,并处其后罪的处罚。处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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