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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女孩跳楼事件

发布日期:2024/2/23 阅读量:30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甘肃女孩跳楼事件6月20日15时,甘肃省庆阳市19岁女孩李某某在西峰区百货大楼跳楼身亡。

      据女孩家属称,2016年李某某曾遭班主任吴某某猥亵,并因此患上抑郁症,曾多次尝试自杀。

      事件发生后,一些现场视频和图片在网络流传。

      据显示,现场多名围观群众在楼下起哄高喊“怎么还不跳”;李某某坠亡时,甚至有围观者鼓掌;还有人发朋友圈直播,称“要跳就跳,果断一些”。

      围观者的冷漠激起网民一片谴责之声。

      6月25日,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召开媒体会议称,警方已对2名围观起哄群众行政拘留,另对6名网上谩骂者进行身份核实和调查。

      警方行拘起哄者在我国,与自杀相关联的犯罪,一般按故意杀人罪处理,主要指欺骗强迫他人自杀,他人自杀的,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例如,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然后自己逃离现场。

      如果他人是成年人,精神正常,且所作出的自杀举动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受到欺骗或威胁,则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自杀者身亡,教唆帮助者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李某某原本就有自杀的意思,且此前已多次实施自杀行为,并非围观起哄者的行为使其产生自杀之意,因而围观起哄者的行为在此难以认定为犯罪。

      在我国,单纯的围观起哄而不去救助,根据目前的法律,并不是违法行为。

      虽然有些国家规定了类似见危不救的犯罪,但我国刑法并无此规定。

      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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