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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相约喝农药自杀朱某与前妻余某因婚恋矛盾引发争吵,遂相约通过喝农药一同自杀,并由朱某独自出门购买了一瓶“美国敌敌畏”农药回到住房后,分别倒进各自纸杯中,朱某抬起纸杯先喝一口,觉得味道不好受就没有吞咽,之后看见余某抬起纸杯吞咽少量农药,即将余某手中装有农药的纸杯打翻在地,并将其送至医院抢救。
第二日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余某的死亡原因系农药(敌敌畏、甲拌磷)中毒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因婚恋矛盾而与余某相约自杀,虽然积极阻止余某的自杀行为并积极送往医院抢救,但是仍因其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造成余某中毒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相约自杀行为是否犯罪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相约自杀的情况,根据相关的理论,如果相约自杀这种先行行为加强了参与共同自杀者自杀的意图和决心,并使其付诸实施,在相约自杀行为开始实施后,如果某个参与者自杀未死或放弃自杀行为,他就负有救助其他参与相约自杀而可能死亡者生命的作为义务。
如果一方因此死亡,未死一方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朱某、余某相约喝农药自杀,朱某负责买来农药,在余某喝下少许农药后,朱某进行了制止,并且将余某紧急送往了医院。
朱某参与自杀的行为,增强了自杀者余某的自杀意图,且朱某买来农药的行为对余某的自杀起着决定性作用,在余某喝下农药之前,朱某有义务阻止余某的自杀行为,朱某对余某的死亡应负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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