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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之八

发布日期:2023/2/8 阅读量:35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例八高锋容留他人吸毒案——娱乐场所管理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锋,男,汉族,1977年6月20日出生,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东方星会所经理。

        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高锋应聘到珠海市香洲区南湾南路4017号东方星会所任经理,负责会所的经营、订房等全面工作。

      同年12月1日零时许,高锋在明知有客人要在该会所内吸毒的情况下,仍然将两个房间提供给客人娱乐消费。

      当日3时许,公安人员在该会所的两个房间内查获55名吸毒人员。

      当日16时许,高锋被抓获归案。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高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高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5年6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增长迅速。

      其中,一些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为招揽生意而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时有发生。

      本案就是一起娱乐场所管理者容留多人吸毒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高锋作为涉案娱乐场所的管理者,明知有顾客要在其会所包房内吸食毒品,但其为了增加营业收入,仍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且一次性容留55人吸毒,犯罪情节恶劣。

      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依法对其从严刑罚。

      该案例告诫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认真遵守国家禁毒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在本场所内发生,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决不能为了招揽生意或者碍于情面而容留他人吸毒。

      禁绝毒品,人人有责,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更应提高防毒拒毒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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