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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律师男子性侵新入职女同事获刑3年半,

发布日期:2024/11/14 阅读量:8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一、该男子性侵一名新来的女同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强奸罪如何认定
2020年5月15日19时许,被告邹某、曾某等同事参加公司组织的聚餐,两人均饮酒。当天22点左右,邹某和曾某晚饭后在网上坐车离开。到了曾某住处附近后,邹某带着曾某去了宝安区沙井街的祥丰时尚酒店。邹某手里拿着曾某来到酒店306室,然后被迫与曾某发生性关系。
11月28日,从曾某某的情人(化名)处获悉,宝安区人
民法院于11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邹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强奸罪如何认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了女性不可侵犯的性权利(也称贞操权),即女性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合法性行为的权利。
2、客观要件
(1)客观上,强奸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女性无法抗拒、不敢抗拒、不知道如何抗拒的行为,或者利用女性的无知和无力抗拒实施奸淫。
(2)必须违背女性意愿
违背女性意志是强奸的本质特征,但女性不能反抗不能视为强奸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女性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实施强奸的手段和客观条件不同,对受害妇女的胁迫程度也相应不同,所以受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不同:有的是绝望的、暴力的;有的人战战兢兢的挣扎或哭泣,反抗不明显;别人向前看,不反抗,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的男子。但是,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主观上,本罪是故意的,具有通奸罪的目的。指与受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犯罪意图。如果犯罪分子没有通奸的目的,而是通过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自己的性欲,则不能构成强奸推荐阅读:强奸罪的证据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罪。触摸、搂抱等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迫猥亵罪论处。
三、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强奸罪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强奸妇女的,处四年有期徒刑;
2.强奸2名妇女的,处7年有期徒刑;
3.对同一女子每强奸一次,刑期增加一年。
(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轮奸妇女的,处11年有期徒刑,再增加一名轮奸妇女,刑期增加两年;轮奸妇女增加一次,刑期增加两年。
强奸三名妇女的,处十二年有期徒刑,多强奸一名妇女的
,增加一年刑期。
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的,处十二年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精神障碍的,处十四年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致人死亡或者自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二年有期徒刑。
如果同时存在强奸和轮奸,则先计算轮奸的刑期。每多强奸一名妇女,刑期将增加一年,对同一名妇女,刑期将增加六个月。
(三)重处规定
与13至14岁少女通奸的,从重处罚20%;被害人年龄每降低两年,被告人将再被给予5%。
强奸孕妇、强奸70岁以上老年妇女、强奸14岁以上不满18岁女童的,从重10%。
强奸妇女致人轻伤的,从重5%;造成轻伤的,从重10%;重伤,从15%。
(四)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合议庭(独院)根据本节规定认为案件量刑轻重的,可以在一年内根据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量刑时行使自由裁量权;宣判ac时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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