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7/17 阅读量:14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近日公布,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以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方式将婴幼儿与其监护人、看护人分开的,属于第240条第一项第款规定的“盗窃婴幼儿罪” (六)刑法。根据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贩卖为目的而盗窃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明确,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工作人员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将治疗、照顾、抚养的儿童出售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处罚。以介绍婚姻为名,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利用妇女不熟悉、语言不通、隔离等条件,违背妇女意愿将其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女性中。 。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的妇女串通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报道,2015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案件853起,判刑1362人,比2012年审结案件1918起、判刑2801人下降50%以上。被判刑; 2016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审结案件618起,判处1107人。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