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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案例-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

发布日期:2023/9/3 阅读量:38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基本案情:  案情发展:2014年4月间,被告人陈某通过QQ聊天的方式结识被害人张某某(2000年7月11日出生)并互认干兄妹。

        同年5月一天,被告人陈某将张某某约至平湖市独山港镇金桥村浙东宾馆开房见面并采用摸胸等手段对张某某进行猥亵。

        后被告人陈某以将被害人张某某的裸照及不雅视频发到网上为由,又将被害人张某某约至平湖市独山港镇金桥村某宾馆见面,被告人陈某在明知被害人张某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又通过相同手段对被害人张某某威胁并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

        同年5月间,被告人陈某采用相同手段与被害人吴某某(2000年6月19日出生)互认干兄妹。

      同年6月1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将吴某某约至平湖市独山港镇金桥村某宾馆见面,明知被害人吴某某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侦查终结,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及猥亵儿童罪并公诉至法院,要求对陈某进行定罪量刑。

        处理结果:  处理过程: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陈某辩称被害人张某某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没有采用暴力或者其他胁迫手段强行和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其也没有采用摸胸等手段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猥亵;又辩称其虽然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性关系,但在事发时并不知道被害人吴某某未满十四周岁,也没有采用暴力或者其他胁迫手段强行和吴某某发生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主观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两名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陈某又采用摸胸等手段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陈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律师解惑:  一、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强奸案中,对于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有证据证明被害人系不愿意,违背被害人意志的就可以认定为强奸。

      但是,对于和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只要证明被告人陈某系明知或应当知道被害人的年龄未满十四周岁,就可以定罪,也就是不论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不论幼女同意与否,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并且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二、如何认定行为人对幼女身份是否“明知”?  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只要认识到被害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就属于奸淫幼女的行为。

      认识到被害人是幼女,是指明知或应当知道行为对象是或可能是幼女,以及不管对方是否是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的。

      具备了这一主观要件,当行为对象确实是幼女时,就构成奸淫幼女。

      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对幼女身份是否明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这就显然加重了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即使行为人辩解不知道对方的年龄,但依照一般人的认知和辨识能力,根据被害女性的言谈举止、穿着打扮、生活习惯等,应当知道对方未满14周岁时,就应当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对方是幼女,这种应当知道是一种不确定的间接故意,对被害人是否为幼女是一种放任的态度。

        但是同时,法律也并不强人所难,现在社会中,未成年普遍早熟,个案中较难区分是否满14周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幼女的身份。

      如果幼女身体发育成熟,谎报年龄,致使行为人显然无法知道对方是幼女,且性行为是双方自愿的,一般不构成犯罪;幼女谎报年龄,但是身体发育和言谈举止并不早熟,行为人完全可以认识到可能是幼女时,即使性行为征得幼女同意,仍然构成强奸罪。

        三、行为人一人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是否需要二罪并罚?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一人触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两项罪名,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法律链接: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19.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0.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21.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2.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3.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24.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2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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