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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一盒,获利10元是否销售假药罪?

发布日期:2023/2/4 阅读量:35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781刑初154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某院。

   被告人刘桂影,女,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现住辽宁凌海市。因本案于2022年5月25日被凌海市某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凌海市人民某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凌海市某局取保候审。
   凌海市人民某院以凌检刑诉[2022]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桂影犯销售假药罪,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凌海市人民某院指派某员刘扬扬、某官助理王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桂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凌海市人民某院指控,2022年2月28日,被告人刘桂影在凌海市商贸城南侧的凌海大集上,以每盒1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性药“金伟哥”,经查明,案发当日刘桂影销售“金伟哥”一盒,获利10元。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该产品西地那非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批准件编号2009030)的规定要求。经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桂影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桂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桂影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桂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人傅某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销售假药照片,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玛卡”、“冬虫夏草”等性药委托鉴定的复函》、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刘桂影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桂影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凌海市人民某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桂影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桂影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宽判处。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涉案物品予以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桂影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5月31日先行羁押7日,折抵刑期7日。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桂影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追缴被告人刘桂影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元,上缴国库。(已上缴)
   四、涉案金伟哥一盒,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雨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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