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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水客团伙走私游戏机、光盘等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164万余元会判刑多久?

发布日期:2023/2/2 阅读量:39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3刑初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罗佳寅,男,1986年4月3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专科文化程度,原系“上海星辰电玩”合伙人,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杨浦区,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2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燕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丁吉,男,1986年8月1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本科文化程度,原系“上海星辰电玩”合伙人,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2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雷,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刑诉〔202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佳寅、曹丁吉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刘阿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佳寅及其辩护人杨燕奎、被告人曹丁吉及其辩护人王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17年8月至2021年6月间,被告人罗佳寅、曹丁吉合伙经营淘宝店铺“上海星辰电玩”,在此期间,被告人罗佳寅为牟取非法利益,决定与外商“大华”公司合谋,在向境外采购PS游戏光盘、NS游戏卡带等货物的过程中,将货物交由水客团伙采用夹藏、不向海关申报的方式走私入境。被告人曹丁吉明知涉案货物系走私入境的情况下,仍具体负责淘宝店铺的经营,销售涉案货物。经上海浦江海关计核,二名被告人采用上述方式走私涉案货物,从中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645,265.0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22年1月18日,侦查机关至二人租借的经营地点开展调查,被告人罗佳寅、曹丁吉均主动配合,并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佳寅、曹丁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利用水客团伙走私游戏机、光盘等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164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佳寅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曹丁吉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佳寅、曹丁吉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佳寅、曹丁吉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罗佳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曹丁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罗佳寅、曹丁吉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罗佳寅、曹丁吉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罗佳寅的辩护人认为,罗佳寅到案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到案后认罪认罚,并缴纳罚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获利较小,有悔罪表现;家庭困难,父母有残疾并身患重病不能自理,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曹丁吉的辩护人认为,曹丁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小,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经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相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侦查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应收账款明细表》《水费明细表》《发票》《银行流水》《顺丰快递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常住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及微信聊天记录,上海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上海浦江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罗佳寅、曹丁吉亦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罗佳寅、曹丁吉分别向本院缴纳了五十万元和四十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佳寅、曹丁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利用水客团伙走私游戏机、光盘等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164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佳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曹丁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佳寅、曹丁吉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佳寅、曹丁吉自愿认罪认罚,且预缴了罚金,均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二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各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佳寅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人民币五十万元,剩余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曹丁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案的涉案游戏卡带、游戏光盘及供犯罪所用的手机、电脑主机等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卫萍

审 判 员  程亭亭
人民陪审员  陆金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顾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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