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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洪波律师:“吃人”电梯生产商是否该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24/1/19 阅读量:32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电梯“吃人”事件回顾】,7月26日上午的10时左右,一名女子正手拉一名小孩,沿手扶电梯上行;同时,有两名身穿制服的商场工作人员站在电梯出口。

      ,电梯运行至最顶层,就在女子跨脚要离开电梯时,女子脚下的电梯踏板忽然出现裂缝,女子和手中孩子瞬间跌倒。

      跌倒后,女子将手中的孩子推开,同时一名工作人员迅速将小孩拉行至安全地带。

      在确保孩子安全后,电梯口的两名商场工作人员试图拉起这名女子,但未成功,这名女子完全跌进了电梯内部。

      小孩得救了,但该母亲不幸身亡。

      ,【“吃人”电梯生产商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这位伟大的母亲,在生死瞬间,很好地诠释了母爱的伟大!感动之余,痛定思痛,我们需要认真反思电梯安全事故频出的深层次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儆效尤。

      首先,大家容易想到的就是人身伤害赔偿。

      做为商场方面,应当保障购物环境和设施的安全,出了人身伤害事故,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但除了商场外,是否还有其他责任方,除了民事责任外,是否还涉及刑事责任追究。

      ,做为一名刑事辩护专业律师,笔者认为电梯生产商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下面试作分析:,我国《刑法》第14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作为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电梯显然属于该法条规定“产品”之列,电梯生产商如果不严格遵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电梯,一旦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等等,将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

      ,有媒体指出,受制于国内电梯行业不规范竞争,一些品牌的扶梯陷入价格战的深渊,一味追求量化经济,导致产品质量把控不过关。

      据了解,自动扶梯出入口机房盖板均采用具有防滑凸纹的不锈钢板并附以不锈钢金属承重层,盖板支撑边框采用5mm的不锈钢制作,均具有足够的刚度、强度和耐腐蚀能力,能承受高峰期乘客载荷。

      正常制造并通过验收的手扶电梯,应该是不会发生如此惨剧的。

      然而画面中我们看到,女子踩上的瞬间踏板就塌陷了,事发电梯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造,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存在质量问题,并由此导致惨剧发生,自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追究电梯生产商的刑事责任。

      ,如果生产的电梯虽然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与造成的严重后果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换句话说,人身伤亡事故与电梯质量问题无关,就不应当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而是应当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

      另外,当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同时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伊人已逝,民事赔偿只能安抚家属,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不遗漏任何一个责任方,尤其是不放过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让不顾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奸商受到最严厉的刑事制裁,这样才有利于减少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行动起来吧,莫让载人电梯,变成“吃人”老虎!(杨洪波律师 ?1391041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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