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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辩护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处管制一年,当事人免受牢狱之灾

发布日期:2024/1/19 阅读量:30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王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97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3年9月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大庆市杜尔伯特县。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4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龙彪,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5)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俊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陈龙彪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东莞市大朗镇大朗医院急诊室内,因小孩输液扎针问题与护士被害人严某某发生冲突,期间王用手打伤严的脸部,致使严鼻梁骨折。

      随后,在场的工作人员将两人劝开并报警,后王某某被带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严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过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向被害人严某某赔偿了22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调解申请书、治安调解协议书、收据、调解协议、谅解书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并在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还考虑到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好,回归社会服刑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管制。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愿认罪,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初犯、偶犯,无前科,有赔偿,家有一未满两周岁的孩子需要抚养等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并已在量刑时予以充分的考虑。

      ,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廖新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钟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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