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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毒品案例三马某胜等走私、运输毒品案

发布日期:2023/9/27 阅读量:32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一)基本事实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间,罪犯马某胜与马某明预谋到缅甸购买毒品进行贩卖,在缅甸与“缅甸老板”(在逃)商议购买毒品。

      之后马某明指使罪犯景某德找毒品收件人,景某德找到青海省共和县医院值班室门卫董某成,谎称从外地有一邮包要寄来,请求董某成提供地址并接收邮包,董某成表示同意。

      期间马某胜找到马某英商议从缅甸将毒品偷运进境,并将毒品邮寄,马某英同意。

      2010年4月28日,马某胜、马某英再次非法出境到缅甸,由马某英将毒品非法携带走私入境,并在云南省瑞丽市邮局将毒品夹藏在牛肉干中,以“周某海”的名义寄至董某成。

      2010年5月6日17时许,景某德指使谢某秀前往董某成处去取邮包,谢某秀将明知装有毒品的邮包取回后交给景某德。

      景某德随即携带装有毒品的邮包从青海省共和县乘车前往西宁,在西宁市城东区夏都大道与共和路什字路口与马某明交接时被当场抓获,检测出海洛因毒品,净重1366.6克。

      本案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马某胜、马某明、景某德、谢某秀不服,提出上诉。

      (二)裁判结果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裁判:1.马某胜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裁定维持马某英的定性、量刑部分。

      即:马某英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3.马某明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4.景某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5.谢某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三)简要分析罪犯马某胜、马某明、马某英违反海关监管法规及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共同走私毒品海洛因,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罪犯景某德、谢某秀明知是装有毒品的邮包帮助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马某胜、马某明在共同毒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马某英、景某德受马某胜、马某明在共同毒品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属于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马某胜、马某明在被抓获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马某明在羁押期间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应依法对其二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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