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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毒品案例四闵某祥运输毒品案

发布日期:2023/9/27 阅读量:32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一)基本事实2014年10月下旬,罪犯闵某祥和黄胡某尼(在逃)前往云南省大理市购买“观音”花瓶两件。

      10月29日,二人将上述花瓶及一笔筒型花瓶通过物流寄递至青海省西宁市。

      11月12日9时许,闵某祥在取货(花瓶)时被抓获。

      公安人员从花瓶底座内查获黑色胶带包裹的块状疑似毒品物16块。

      经鉴定合计11218克,均含有海洛因成分。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宣判后,闵某祥提出上诉。

      (二)裁判结果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闵某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案移送的赃款16200元依法没收。

      (三)简要分析罪犯闵某祥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采用物流寄递方式非法运输海洛因11218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且数量巨大,论罪应判处死刑,但鉴于同案人黄胡某尼在逃,不能排除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主要地位和作用。

      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具体情况以及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对闵某祥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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