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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实2013年11月,罪犯张某师与周某彬经预谋,欲购买毒品运至西宁市。
11月5日,周某彬从成都抵达西宁市,准备接应运输毒品的张某师。
当日7时许,张某师驾车从成都驶往西宁。
期间,张某师与周某彬多次通话商量交易毒品一事及询问行车路线。
周某彬在得知张某师即将到达西宁时,与薛某善一同驾车前往西宁市朝阳收费站出口接应张某师。
11月6日凌晨,张某师驾车到达朝阳收费站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当场从其车的后备箱里查获疑似冰毒四包。
随后公安人员将准备接应张某师的周某彬、薛某善抓获。
经毒品检验鉴定合计净重97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纯度为61.53%。
本案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张某师及周某彬提出上诉。
(二)裁判结果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1.张某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周某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3.薛某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5000元。
(三)简要分析罪犯张某师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罪犯周某彬及薛某善明知张某师从成都运输毒品至西宁而予以接应,其行为亦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以共犯论处。
张某师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薛某善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根据其参与犯罪程度,可依法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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