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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毒品案例 六窦某峰贩卖毒品案

发布日期:2023/9/27 阅读量:35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一)基本事实2014年8月9日,马某某(已判刑)从罪犯窦某峰处购买了13.929克甲基苯丙胺。

      同年8月13日在西宁市城东区伊隆茶餐厅,窦某峰 与“杨万里”、“马老板”商量去广东省东莞市“全哥”处购买毒品。

      8月20日17时许,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金沙亚都酒店1206房间处将窦某峰抓获,当场从其手提的黑色塑料袋内查获5大袋白色疑似冰毒结晶物,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合计净重4.90505千克。

      含量为74.16%。

      本案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窦某峰 提出上诉。

      (二)裁判结果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即:窦某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简要分析  ? ?罪犯窦某峰明知是毒品,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购买甲基笨丙铵净重4.90505千克,将毒品准备向他人贩卖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其行为己构成贩卖毒品罪。

      窦某峰贩卖的毒品虽然数量巨大,但本案中存在特情引诱的情况,且存在数量引诱的可能,所查获的毒品已被全部查获,没有进一步流入社会造成更大实际危害,窦某峰 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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