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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方面典型案例转载一

发布日期:2023/12/1 阅读量:32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第一个案例:太原市某粗不锈钢洗选加工厂经营者李某利用渗坑排放含有镉、铬等有毒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非法开设粗不锈钢洗选加工厂。

      2014年4月初,该被告人在生产厂房东侧私挖长30米、宽15米、深5米的渗坑,将生产所产生的污水从车间内的沉淀池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渗坑内。

      2014年6月8日,太原市环保联合执法专项检查行动组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非法排放污水情况后封锁保护现场。

      6月9日,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对沉淀池内的生产污水进行采样,太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并经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确认,该污水中有锌、镉、铁、锰、铬检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该污水中检出的镉、铬均属有毒物质。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机关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含有镉、铬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

        判决结果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杏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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