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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场竞争中,如果自身实力占优,但又没有绝对把握一举获胜,不可时时都咄咄逼人,处处都锋芒毕露,因为过分张扬、强硬地挤压对手,反而可能激起其勇气和斗志,倾其所有、竭其所能地进行对抗,增加取胜的成本和难度。
应该时刻牢记,竞争的目的在于取得最终胜利,而不是暂时的风光、片刻的快意。
所以为了以最经济的方式取得最终的胜利,事先不妨沉着冷静地退让一步,表现得柔弱一些,低调一点,而在暗中积蓄力量,消耗对手,为将来一战而胜创造条件、铺平道路。
“以逸待劳”计策揭示的就是这种“以退让始,以胜利终”的竞争艺术与智慧。
,原文,[解语]困敌以势,不以战,损刚益柔。
,[按语]此即致敌之法也。
兵书云:“凡先处战地而待敌者佚,后处战地而趋战者劳。
故善战者,致人而不致于人。
”兵书论战敌,此为论势,则其旨非择地以待敌,而在以简御繁,以不变应变,以小变应大变,以不动应动,以小动应大动,以枢应环也。
,如管仲寓军令于内政,实而备之。
孙膑于马陵道伏击庞涓。
李牧守雁门,久而不战,而实备之,战而大破匈奴。
,译文,[解语]为最终战胜敌人,可以设法创造条件,使其陷入疲乏、困顿的境地,消耗其有生力量,而不必一味采取正面交锋、战斗的方式。
这是《周易》“损”卦推演出来的“以柔克刚”的策略。
,[按语]这是一种调动、操纵敌人的策略。
兵书上说:“凡是先到达战场等待敌人的就比较从容安逸,而后到达战场仓促应战的就显得疲劳不堪。
所以,善于作战的人,要想方设法去操纵、调动敌人而不是被敌人操纵、调动。
”兵书上讲的这种敌我双方劳逸关系的问题,实际上是如何争取战争主动权的问题,它阐述的要旨当然不是如何“选择阵地、等待敌人”这么浅显、直白,而是要设法以简单来控制复杂,以不变化来应对变化,以小变化来应对大变化,以不行动来应对行动,以小行动来应对大行动,就像用圆心的转动来应对无穷的圆圈一样。
比如,管仲在治理齐国时,就像管理军队、指挥作战那样,严格管理、训练民众,实际上就是在为战斗作准备,最终辅佐齐桓公九合诸侯,号令天下,成就“春秋第一霸”的伟业;还有像齐国孙膑解救魏国对赵国的围困那样,巧妙地避开魏国庞涓的锋芒,作势要攻击魏国都城,而在庞涓回兵自救必经的马陵道上伏击,出其不意地击溃了魏军,并迫使庞涓自杀;还有像赵国李牧率兵镇守雁门关,阻击匈奴那样,常时间不与匈奴作战,装出一副害怕、胆怯的样子,而在暗中积极备战,鼓舞士气,结果在决战时大败匈奴。
,掌握和运用“以逸待劳”的计策,总的是己方要以退为进,养精蓄锐,同时想办法创造条件消耗对方,以便在决战时形成“以实对虚”、“以强对弱”、“以静制动”、“以众击寡”的优势局面,从而一举打垮、击败对手。
具体到法律实务,无论是律师还是当事人本人,在承办和处理有关法律事务时,都要掌握退让的智慧和艺术,把精力放在周密调查、完备证据,查清对方底细等实质性问题上,从事实、证据、法律、客观环境、“天时、地利、人和”等诸方面,对对手形成一种“高压态势”的态势,为最终胜诉或成功实现维权目的奠定条件。
这是一名优秀律师和合格当事人的必备素质和应有技能。
,从解语和按语的表述看,“以逸待劳”计策包括形式和实质两个不同层面的内容。
,一是“论敌”,即利用地点、距离远近和时间先后等形式上的差异,调动、操纵对手,促使形成我“逸”敌“劳”形势的形势和局面。
这是直接、简便地运用“以逸待劳”计策的一种方式。
这一层面的“以逸待劳”计策在民事诉讼中的直接运用,就是恰当灵活地根据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规定,充分考虑时间、空间因素,及时向有利于己方的管辖法院起诉,努力争取己方“从容安逸以待敌”,对方“疲劳不堪、仓促迎战”的效果,从而为最终胜诉奠定基础。
如果不考虑这些外在因素,而一味地遵从“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起诉和应诉,通常的效果并不是十分不理想。
因为诉讼活动一般都耗时费力,如果在异地起诉应诉,则需要在己方住地与法院地之间来回奔波,支付为数不菲的交通费、食宿费等,无形中加大了诉讼成本,加之管辖法院不同,双方“天时、地利、人和”等客观条件一般也会随之变化。
因此,在异地起诉应诉,无论是有形的费用支出,还是无形的诉讼环境,都不符合“以逸待劳”计策的要求,甚至会造成敌“逸”我“劳”的不利局面,并最终影响到诉讼的成败。
如果认识到了这一点,诉讼实务中常见并常用的争夺案件管辖权的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
,如,某中医院拖欠某医药公司12.8万元医药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医药公司为使该案能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审理,争得有利的诉讼形势,就在双方的对帐单上私自添加了“出现纠纷,由医药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的字样,并据此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诉请该中医院清偿欠款。
作为被告,中医院提出双方对管辖法院约定系伪造,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该案应由该医院所在地法院管辖,遂提出管辖权异议。
经笔迹鉴定,法院裁定异议成立,并依法将案件移送给了被告该中医院所在地法院。
这样,中医院就破解了医药公司 “以逸待劳”的计策,避免了自己往返两地,在人力、物力、精力上的无谓支出。
,二是“论势”,“论势”是从本质上阐明“逸”、“劳”的含义,即“己方用简便、不变化、小的变化、不变动、小的变动来应对敌人的繁琐、变化、大的变化、变动、大的变动”。
实际上,“论敌”之法也属于“论势”之“以不变应变,以小变应大变,以不动应动,以小动应大动,以枢应环”的谋略内容,差别在于“论势”揭示的是“以逸待劳”计策的一般规律、本质特点,“论敌”则是从“地点”、“距离远近”、“时间先后”等形式、外在的角度,对“劳”、“逸”关系的直接描述。
因此,在诉讼正确运用“以逸待劳”计策的方法,不仅仅是以上“论敌”层面中对管辖法院的妥善选择,除此之外,还要在诉讼地位的确定,诉讼时机的把握、诉讼证据的收集等方面下功夫、作文章,全力营造有利的诉讼环境,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准确、外在情势具备,等等,争取法院判决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东北律师苏向祥“十年磨一剑”,经过长时间的艰苦调查取证,为遭受日本战争期间所遗留化学武器的受害人收集、固定了浩如烟海、丰富详实的证据材料,最终使得日本法院依据这些证据材料,判决日本政府向受害者赔偿,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律师界的广泛好评。
从策略角度讲,苏向祥律师运用的就是“论势”的“以逸待劳”策略,不感性、情绪化地与对侵华战争始终百般抵赖的日本政府纠缠,而是以退为进,以柔克刚,做足做细证据收集、固定等前期准备工作,以铁的事实、确凿的证据赢得了这场旷日持久的跨国诉讼。
,南方某乡村教师,因故与某位领导关系不睦,被该领导罗织、编造的证据诬陷为强奸女学生的“强奸犯”,而或罪坐牢。
事隔二、三十年之后,一位律师经繁琐周密的调查核实,证实该乡村教师的“强奸”事实,纯属子虚乌有,最终帮其洗脱了莫须有的罪名。
这一案例中律师的所为,也符合“论势”的“以逸待劳”策略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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