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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计:<<借刀杀人>>———妥善谋划 巧借外力 【转载杨培国】

发布日期:2023/4/16 阅读量:18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任何形式、任何种类的竞争其实都是一场多方参与的利益博弈,通俗地讲,就是一场牵扯到很多人,并且参与其中的每个人都各有自己利益打算的讨价还价过程。

      在这过程中,参与的各方或结盟、或敌对,或妥协、或争斗,彼此制衡约束,关系多变、形势复杂,给竞争求胜带来了不少困难和阻碍,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被其他各方“群起而攻之”,形成以一敌多的不利局面,但同时也提供了合纵连横,巧妙借助他方力量挫败主要对手的机遇和可能。

      这一点,即便是在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的一方也不应该忽视,因为“以最小的成本,谋取最好的效果,获得最大的利益”永远是职场竞争的第一法则。

      当然,以上所说的,只是战略层面上的“为什么”问题,而要解决战术层面的“怎么做”问题,则需要认真揣摩、品味三十六计中的“借刀杀人”计策。

      ,原文,[解语]敌已明,友未定。

      引友杀敌,不出自力,以损推演。

      ,[按语]敌象已露,而另一势力更张,将有所为,便应借此力以毁敌人。

      如,郑桓公将袭郐,先问郐之豪杰、良臣、辩智、果敢之士,尽与姓名,择郐之良田赂之,为官爵之名而书之,因为设坛场郭门之外而埋之,恤之以鸡豭,若盟状。

      郐君以为内难也,而尽杀其良臣。

      桓公袭郐,遂取之。

      诸葛亮之和吴拒魏及关羽围樊、襄,曹欲徙都,懿及蒋济说曹曰:“刘备、孙权外亲内疏,关羽得志,权必不愿也。

      可遣人劝蹑其后,许割江南以封权,则樊围自解。

      ”曹从之,羽遂见擒。

      ,译文,[解语]如果敌人已经明确,其他势力是敌是友尚无法确定,那就设法与这些势力结为盟友,引导他们去攻击、消灭敌人,不要亲自出击,以保全自己的力量。

      这是从《周易》“损”卦中推算、演绎出来的策略。

      ,[按语]敌人的行动迹象已经显露,但另外一股势力也逐渐兴盛,将要有所作为,这时就应该妥善谋划,借助这股势力去消灭敌人。

      譬如,春秋时期,郑桓公打算攻打郐国,为最大限度地削弱郐国力量,争得主动,便事先派人潜入郐国,打探郐国豪杰勇士、忠臣良将,以及明辩智慧、果断勇敢等人物的情况,把他们的姓名一一列在名单上,并注明将来吞并郐国后,准备送给他们哪些良田,分封什么官爵,然后又大张声势地在本国都城外的广场上筑起祭坛,把名单埋在下边,杀鸡宰猪举行祭奠仪式,装出一副与这些人订立了盟约的样子。

      郐国国君知道后,怀疑名单上的人要勾结郑国进行叛乱,于是不由分说,把他们全部处决了。

      郑桓公乘机发动袭击,一举攻占了郐国。

      再如,三国时期,蜀国军师诸葛亮审时度势,积极联合吴国,对抗比较强大的魏国。

      魏国抵挡不住蜀、魏两国的联合打击,节节败退,蜀国大将关羽甚至一度率兵包围了樊城、襄阳,直逼魏国都城许昌。

      魏国曹操十分恐慌,打算把都城迁离许昌,以躲避关羽的锋芒。

      谋士司马懿、蒋济劝阻说:“刘备的蜀国与孙权的吴国,虽然从表面上看关系非常融洽,但实际上两国矛盾重重,彼此戒备、提防,担心对方势力坐大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现在蜀国由于关羽军事上的胜利,国力日渐强盛,吴国的孙权必定心生芥蒂,不愿意看到这样的局面,只要我们向孙权许诺把江南的土地分封他,劝说孙权攻击关羽的后方,孙权肯定会答应,到那时,关羽首尾不能相顾,只能回兵迎击孙权,对樊城的包围自然也就解除了。

      ”曹操采纳了两人的意见,结果孙权果然出兵攻打关羽,并用计在麦城将关羽擒获。

      ,单就字面上理解,“借刀杀人”计策似乎很歹毒、阴暗,一个“借”字满布着勾心斗角、尔虞我诈;一个“杀”字充盈着刀光剑影、刺鼻血腥。

      并且从历史和现实情况看,“最致命的箭往往射自最亲密的人”的例证也确实比比皆是,许多大智大勇、出类拔萃的人,在战场和职场竞争对抗中所向披靡,风光无限,但最终却败走麦城,功亏一篑,导致他们失败,给予他们致命一击的,不是敌人、对手,而往往是被敌人、对手利用的盟友、亲人、助手等身边最亲近的人。

      不过正因为这样,“借刀杀人”计策才更需要细心体会、认真掌握。

      一来,该计策的实施可以使我们“不自出力”,坐收渔翁之利。

      前提是自身动机要纯正,只要动机纯正,适当地、巧妙地借助外力提升自己的竞争胜率,提高自己的办事效率,无可厚非,无可指责;二来,掌握了该计策可以使我们多一些防范之心,少一点懈怠之意,做事更严密,考虑问题更周全,尽可能地将可能发生变故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当然也大可不必从此带着有色眼镜看人,把身边的每一个人都当做潜在的敌人,因为该计策解语中的“友”并不是平常所理解的“朋友、亲人”。

      对于贴心、真诚的朋友、亲人,我们尽可以付之一片坦诚、一团热情、一份信任。

      这里所说的“友“,实际上是指敌友尚不分明的、处于敌我阵营以外的第三方,可能是真正的朋友,也可能是潜在的敌手,并且更可能是后者,所以鼓动他去跟自己已经明确的对手争斗,可以取得一石两鸟的效用,一方面可以验证他到底是友是敌,另一方面可以削弱潜在敌手的力量,以便在将来撕破脸皮,正式对抗前,占得先机,赢得主动。

      这一点从“借刀杀人”计策按语中所列举的两个事例可以窥见一斑。

      无论是春秋时郑桓公之“引”郐国国君“杀”郐国良臣,还是三国时曹操之“引”孙权“杀”关羽,其实郑桓公与郐国国君、曹操与孙权都不是什么真正的朋友,而是为了维护、保全自身利益,暂时结成的松散联盟,彼此在对方眼里,只不过是有利用价值的工具,郑桓公与郐国国君甚至连盟友都算不上,而是实实在在、真正切切的敌人,郑桓公与郐国“良臣”的结盟仪式、祭祀完全是做给郐国国君看的把戏、假象,目的是借助郐国国君之手铲除潜在的抵抗力量,为自己将来成功吞并郐国铺平道路。

      ,从“借刀杀人”计策的解语、按语及所举事例看,其策略内涵主要指设法借助别人的力量,消耗、削减对手势力,从而最终实现战而胜之的目的。

      该计策实施的关键,在于“引友杀敌”的“引”上,“引”是其“戏眼”,是“借”的具体体现。

      至于如何成功实施“引”,该计策没有明言,不过根据该计策的解语、按语,以及历史和现实情况,大体有这么几种手法:一是蒙蔽。

      就是制造一系列假象,诱引第三方上当,使其以为自己的利益遭受到了另一方的直接威胁,如郑桓公之“引”郐国国君“杀”郐国良臣。

      二利诱。

      就是对第三方晓之以利害,使其相信自己真正的对手是另一方,如曹操之“引”孙权“杀”关羽。

      ,具体到法律实务当中的运用,就是在从事某种诉讼或非诉行为时,不要偏执于单打独斗,而要善于借用某种外在力量,壮大自身势力,从而尽可能地以最小的成本、最少的付出达到胜诉或捍卫权益的目的。

      抛开其他方面不说,单就方法上看,律师或当事人所从事的任何诉讼行为,也就是平常所说的“打官司”,在一定意义上讲,都是对“借刀杀人”计策的一种运用。

      因为“法令者治之具”,法律本身有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人与人之间解决纠纷,消除对抗的一种手段和方法。

      当自己与他人发生纠纷,通过其他手段无法解决时,运用法律这把“剪刀”来解开疙瘩,符合“借刀杀人”计策“借助外力,赢得胜利”的形式要件。

      ,实务中原告起诉的原因不外是被告侵权、违约、没履行法定义务、解除某种关系,却拒绝承认或不愿意承担责任,此时,原告选择向法院起诉,就是借助国家公权力,迫使对方承担或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这种对法律的理解虽然不尽全面和准确,但也不是没有道理。

      如,一对年老夫妇生育有三个儿子,个个都已经成家立业,并且生活富裕,但对老人却不管不顾,不闻不问,甚至老人生病住院都一毛不拔。

      这对年老夫妇就好象无儿无女的“五保户”,只能依靠丈夫微薄的退休金艰难度日。

      在因病欠下医药费,要求儿子们偿还遭拒绝后,老夫妇一怒之下把三个儿子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判决责令三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

      这样,这对老人就借助法律这把“刀”,狠“杀”一下三个不孝儿子的娇气、霸气和小气。

      ,当然,法律实务中运用“借刀杀人”计策比较典型的,还是下面这则案例。

      ,C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拖欠了一大笔客户货款,因资金紧张,只能暂时对一部分客户偿还。

      因为该公司负责人各有各的打算,都想优先偿还自己的关系户,所以在到底应该先偿还哪些客户货款的问题上,公司领导层意见分歧很大,难以达成一致。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想照顾自己的关系客户Y公司,但由于其他公司领导虎视眈眈,没有没有合理、正当的理由,不好明目张胆地偿还Y公司,于是便授意Y公司起诉C公司,结果法院判决Y公司胜诉,C公司经理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判决,使Y公司顺利得到了近十万元的货款。

      ,这里,C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在公司其他负责人在还款问题上态度不同、主张不一的情况下,为达到优先偿还Y公司货款的目的,授意或默许Y公司向法院起诉C公司,赢得法院判决的支持,就堂而皇之地借助法院判决这把“刀”,成功地消除了异议。

      其他公司领导和其他客户找不出什么好的反对理由,只能打掉牙齿往肚里咽。

      ,对于律师、其他类型的法律事务代理人,以及当事人本人来说,执著于依靠自己的力量,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的精神固然可嘉,但并不可取。

      在适当情况下,合理合法地借助外部力量来应对对方当事人或对手,争取以最小的付出获得最大的回报,或以最小的诉讼成本赚取最大的诉讼利润,应该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时予以重点考虑,并且实务中可借助的外力也很多,这其中法律当然是最可信赖、解决问题最有效、最公正的,但有关人物、势力、条件等,也是不可忽视、必须充分利用的外部力量。

      ,其实,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入,但还不很健全规范的情况下,“借刀杀人”计策的运用在各行各业都非常广泛,特别是在惨烈的“商战”中,挑动与己方竞争对手有纠纷、有过节的单位、个人,采用法院起诉、消协投诉、媒体曝光、实地吵闹等手段,给竞争对手制造事端和麻烦,使其焦头烂额,疲与应付,己方则乘机抢占市场、扩张业务、争取认同的案例比比皆是,不一而足。

      例,A市天下客市场经营洗衣粉的“漂漂亮”、“泡泡白”两商家,为达到独占市场的目的,挖空心思地想击跨对手。

      有一次,“泡泡白”被一消费者指责出卖假货,涉嫌商业欺诈,“漂漂亮”便背地里怂恿消费者把“泡泡白”告上了法庭,并赢得了诉讼,结果使“泡泡白”的商业声誉、业务一落千丈,大部分客户都投向了“漂漂亮”。

      ,另外,为了让竞争对手放弃与己方争夺的业务、市场、利益,或消除与自己的隔阂、冲突、矛盾,恳请一些有威望、有权势的人物或组织出面施压、调停,运用的也是“借刀杀人”计策。

      比较典型的如南京某建筑公司通过贿赂等手段,结识了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的妻子,利用程维高的影响和权势,顺利地抢滩河北建筑市场,承揽了很多重大房地产项目,在竞争激烈、残酷的房地产市场竞争中大出风头,赚了个盆满钵满。

      在这起案例中,南京某建筑公司运用“借刀杀人”计策的效果非常明显,但手段有欠光明。

      所以应当再次强调,“借刀杀人”计策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竞争策略,但其运用动机必须纯正、善意,手段必须正当、合法,否则不仅为良知、道德所不容,严重者还要遭受法律惩治。

      要切切谨记:作茧者必自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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