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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渡陈仓【转载杨培国】

发布日期:2023/4/15 阅读量:18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暗渡陈仓,----只有合乎情理才能出乎意料,一般情况下,竞争谋略的成功实施,其借以掩盖真实意图的行为方式和手段不应当过于脱离常规,而应当是在当时场景中,对方基于通常情理能够推断、可以理解的,也就是说只有方式上不悖于人情常理,才有可能获得出乎对手意料的谋略效果,如若一味求“奇”、搞“怪”,只能引起对手的疑虑和警觉,提前予以防范和应对,从而减弱谋略实施的效果,甚至可能被对手利用,“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陷入其将计就计所预设的陷阱和圈套。

      下面阐述的“暗渡陈仓”计策就揭示出,一方面要以表面上的行动为掩护,暗中实施自己的策略部署;另一方面这种表面上的行动必须合乎常理和一般竞争法则。

      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成计谋成功实施的必要条件。

      ,原文,[解语]示之以动,利其静而有主。

      益动而巽。

      ,[按语]奇出于正,无正则不能出奇。

      不明修栈道,则不能暗渡陈仓。

      ,昔邓艾屯白水之北,姜维遣廖化屯白水之南,而结营焉。

      艾谓诸将曰:“维今卒还,吾军少,法当来渡,而不作桥。

      此维使化持我,令不得还,必自东袭取洮城矣.”艾即夜潜军,径到洮城,维果来渡。

      而艾先至,据城,得已不破。

      ,此则是姜维不善于用暗渡陈仓之计,而邓艾察知其声东击西之谋也。

      ,译文,[解语]在与敌人对峙相持时,表面上正实施某种攻击行动,吸引敌方注意力,然后趁其静观变化,准备以逸待劳的时机,暗中迂回到别的地方发动突然袭击。

      这是从《周易》“益”卦中得到的启示。

      ,[按语]出奇制胜的用兵方法必须奠基于正常的作战法则,如果没有掌握正常的用兵法则就不可能成功运用出奇制胜的策略。

      不公开修筑栈道,就不能取得秘密东渡陈仓,突然打击敌人的效果。

      ,三国末期,蜀魏两军对峙在白水两岸,魏将邓艾率领军队驻扎在北岸,蜀将姜维派遣廖化在南岸安营扎寨,进行部防,并作出要建桥渡兵,准备攻击的样子。

      邓艾看到这种情况后,洞察了姜维的计谋,便对众将说:“姜维回师与我对抗,他兵力众而我兵力少,按照正常的作战方法,他不应该等架好桥才来攻击我们。

      现在蜀军反而在慢腾腾地驾桥修路,这一定是姜维派廖化来牵制我们,使我们无暇顾及后方,而自己肯定是率领军队向东去袭击洮城了。

      ”于是,邓艾当机立断,当夜率领军队偷偷回到洮城。

      过了一段时间,姜维果然率领军队渡过洮城附近的河流,攻打洮城。

      但由于邓艾早有防备,已经提前回到了洮城进行坚守,所以姜维的计策没有成功,未能攻破洮城。

      这是、姜维不善于运用暗渡陈仓的计策,被邓艾识破了他声东击西的图谋,所导致的结果。

      ,从按语看,“暗渡陈仓”计策的完整表述应该是“明修栈道,暗渡陈仓”,来源于秦末楚汉相争时的一场战争。

      秦朝末年,政治腐败,群雄并起,纷纷反秦。

      刘邦的部队首先进入关中,攻进咸阳。

      势力强大的项羽进入关中后,逼迫刘邦退出关中。

      鸿门宴上,刘邦险些丧命。

      刘邦脱险后,率部退驻汉中。

      为了麻痹项羽,刘邦退走时,将汉中通往关中的栈道全部烧毁,表示不再返回关中。

      其实刘邦一天也没有忘记一定要击败项羽,争夺天下。

      公元前206年,逐步强大起来的刘邦,派大将军韩信出兵东征。

      出征之前,韩信派了许多士兵去修复已被烧毁的栈道,摆出要从原路杀回的架势。

      关中守军闻讯,密切注视修复栈道的进展情况,并派主力部队在这条路线各个关日要塞加紧防范,阻拦汉军进攻。

      韩信立即派大军绕道到陈仓(今陕西宝鸡县东)发动突然袭击,一举打败章邯,平定三秦,为刘邦统一中原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后来,人们就把韩信用之于歼灭章邯军队、平定三秦的策略,称为“明修栈道,暗渡陈仓”。

      ,“暗渡陈仓”计策的战术思想核心与《孙子兵法》中的“凡战者,以正合,以奇胜”大致相同,意谓表面上采取的某种行动,其实是一种用以吸引、蒙骗敌人的假象,意图在于使其全神贯注于这种假象,而无暇顾及其他,己方则以此为掩护,悄悄集中力量实施另一与表象行动意旨相同、目标类似的行动,从而尽量以最少的时间、最小的代价实现行动目标。

      其要点有三:一、表面行为的真实性。

      就是为吸引敌方注意力,起蒙骗作用的表面行为必须合乎情理和常规,不能违反一般竞争法则强设硬造。

      二是行为选择的多样性。

      就是在当时场景下,己方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竞争行为模式可供选择,选择这一种或者那一种方式实施行为在敌方看来都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

      如果在当时场景下最佳行为模式具有唯一性,那么“暗渡陈仓”计策就失去了实施的前提与可能。

      三是行为目的的一致性。

      就是从表面上来说,表面行为与暗中实施的行为都指向同一战术目的,只不过表面行为是虚招,具体承担掩护功能,而暗中实施的行为才是实招,负责真正实现这一战术目的。

      如在上述韩信攻取汉中的战例中,就表面行为的真实性来看,韩信派人修复栈道的表面行为就合乎战术法则,具有真实性,因而起到了蒙蔽项羽,使其疏于防范的战术作用;就行为选择的多样性来看,在当时的形势下,韩信攻取汉中就存在两种选择,既可以通过栈道,也可以绕道到陈仓方向攻击,无论哪一种都具有现实可能性;就行为目的的一致性来看,韩信的修复栈道行为与暗中绕道陈仓行为,其目的都是为了进击汉中,平定三秦,但前者是作给项羽看的假象,后者才是韩信的真正着力点所在。

      ,“暗渡陈仓”计策与第一套计策中的“声东击西”计策具有很大程度的相似性,都是制造出一种假象,使敌方陷于判断错误,己方则趁机启动另一行动,以获取出奇制胜的战术效果。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声东击西”计策中的“声东”行为与“击西”行为的战术意图截然有别,一个指向东,从而把敌方力量调集到这个方位,使其在其他方位上(西)出现防范的空当,己方则趁势攻击这个空虚部位(西),而“暗渡陈仓”计策的表面行为与暗中实施行为的战术意图则是一致的,只是在攻击的方式、渠道、模式上有所差异,也就是说示之于人的是要采用这种方式实现战术目的,而实际上运用的却是另外一种方式,所以该计策可以称作是“以某种方式声东,却以另一种方式击东”的计策。

      ,“暗渡陈仓”计策在法律实务中运用的机会很多、余地很大,因此认真领会、准确把握该计策,对于处理好相应的法律事务大有裨益。

      ,一是依法及时处理法律纠纷。

      在与他人发生法律纠纷后,如果己方觉察到对方对合法处理纠纷毫无诚意,为赢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此时己方需做两手准备,一方面依然诚心诚意地与对方进行磋商、协调,争取以不伤情面的方式解决纠纷;另一方面积极做好收集固定证据、聘请咨询律师等进行诉讼的基础性工作,在以协商方式解决纠纷无望的情况下,决断地诉诸法院。

      己方的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对“明修栈道,暗修陈仓”计策的正确运用,与对方进行协商、谈判属“明修栈道”,起诉、打官司则是“暗渡陈仓”。

      ,某市A化工厂拖欠B物资公司原料款50万元长达数年,B物资公司虽然经年催要,但A化工厂总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不还款。

      无奈之下,B物资公司运用“暗渡陈仓”计策,一面安排人员如往常一样,不断进行催要,一面暗中调查A化工厂的资金运转情况,了解到最近有近70万的产品款项划入了其帐户,于是立即提起了诉讼,并依法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这笔款项,最后如愿追回了欠款。

      ,二是顺利获取收集证据。

      在进行务实调查取证时,经常会遇到证人顾虑重重,不愿意配合的情况,特别是在与对方当事人交流过程中,由于利益相悖,调查取证更是困难重重,这时不妨采用“暗渡陈仓”的计策,表面交谈与暗中录音、录象相结合,秘密进行取证。

      ,于玲、张辉夫妻两人于1995年离婚,但仍然在一起同居生活。

      1996年,于玲出资10.5万元购买住房一套,出于信任,在办理产权证书时,将户主登记为了张辉。

      1998年,于玲因故被判刑,2002年出狱,出狱后发现张辉在她入狱后不久,即将住房出卖。

      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张辉坚持自己是产权证书的登记户主,有权利处置出卖住房;于玲则认为房款是自己所出,自己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人,张辉无权出售。

      考虑到一旦提起诉讼,自己可能就房款一事无法举证,于是于玲在与张辉交涉、商量的同时,秘密进行了录音。

      在后来的诉讼中,法院采信了这一证据,判决张辉偿还于玲购房款10.5万元。

      ,三是抓住要害,争取有利判决。

      就是在诉讼中先认可、同意对方的观点、意见,然后提出其意想不到但足以否认、推翻其观点、意见的事实理由,使其无话可说、无从辩驳,从而被迫接受、认同我方的要求、观点。

      如在为张某故意杀人案进行辩护时,辩护律师经认真调查,证实其作案时不满18岁,便在法庭审理时,首先肯定、认同了公诉人对张某犯罪事实的指控,但同时以扎实的证据提出张某在作案时不足18周岁,应减轻处罚的意见,最终赢得了法院的支持。

      这里,辩护律师肯定、认可公诉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属“明修栈道”,据实提出犯罪嫌疑人案发时不足18周岁,应减轻处罚的意见,则属“暗渡陈仓”。

      ,另外,在实务中一些“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案例中,当事人实际上也运用了“暗渡陈仓”计策,目的不在于诉讼本身,而在于诉讼之外的东西。

      ,2004年春运期间,实习律师乔某多次在北京各大火车站及铁路售票网点购买从北京到哈尔滨的软硬卧铺,但均被告知已经售完,只好购买了一张硬座普快车票。

      不料,等他准时乘上列车却获知所有卧铺车票均未出售,只好又花费了103元钱补办了卧铺票,其中含25元的补票手续费。

      乔某认为北京铁路分局故意隐瞒卧铺车票实际出售情况,上车后再要求乘客加价补买卧铺票的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是对广大乘客知情权的侵犯。

      于是于2004年7月,将北京铁路分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北京铁路分局退还25元车上补票手续费、按手续费25元的100%支付赔偿金25元、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结果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在这一案例中,乔某作为一名实习律师,理应对相关法律规定有一定了解,且其所称“在北京各大火车站及铁路售票网点购买从北京到哈尔滨的软硬卧铺”的事实实际上难以举证,因此应该事先就已经认识到自己败诉的可能性很大,但他还是毅然选择了起诉,精神可嘉,态度可赞,客观上对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民众法治意识的养成是一种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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