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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23/6/15 阅读量:16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

一、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规定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连带责任只是经济赔偿的连带。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来说,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大小与债务人是不对等的,因为承担最终责任的是债务人,表现为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后,可以全额向债务人追偿,这种担责上的差异也是连带保证责任与真正的连带责任之间最大的区别所在。也因为这个原因,连带保证责任被称作不真正的连带责任。综上所述,正是基于连带保证人的责任相对于债务人的不对等且较小,所以才规定了担保法解释的36条,即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进行宽容的处理,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因债务人的诉讼时效的中断也被受影响中断,这也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毕竟当事人责任大的,法律对其的约束就应当严格,反之,责任小的当事人,法律就应当进行相应的宽容。

《合同法》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方式一般分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如果你的借条上面只是签了字,没有明确约定你承担的担保责任和担保期限的,应该就是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如果借条上约定还款日为2009年得5月24日,那么保证期间就是5月24日以后的半年,也就是到2009年11月24日,已经过了保证期间了。按照法律规定,你已经没有担保责任了。

担保法规定:129、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以下为个人见解:你参见的是担保法?那我就当你说的是人保而非物权法之物保。 举个例子你就懂了 ABCDE五个人,A债权人B债务人,CDE保证人,B欠A四万,自己还了一万,还剩三万无法还清,保证人C将三万全部还清,遂起诉要求DE承担连带责任,此时最难的问题出现了,还剩三万(债务人B已经还了一万),到底保证人C应当向DE追偿多少? 答案是:C应该向DE追偿两万~~ 你在考虑保证,或者担保时一定要注意物权法和担保法的出入,保证还好,担保上,担保法基本用不到了。 希望能帮到你~!

二、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

这是两种不同的情况呀,不能混为一谈的。法条指的是约定不明,司法解释指的是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方式一般分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如果你的借条上面只是签了字,没有明确约定你承担的担保责任和担保期限的,应该就是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如果借条上约定还款日为2009年得5月24日,那么保证期间就是5月24日以后的半年,也就是到2009年11月24日,已经过了保证期间了。按照法律规定,你已经没有担保责任了。

属于权利失效期间。又称失权期间。因为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担保债权,该担保债权即归于消灭。与诉讼时效期间的主要区别:保证期间届满使得债权本体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产生债务人的抗辩权,债权本身并不消灭。与除斥期间的主要区别:保证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债权,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形成权;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取而代之,除斥期间不存在这个情况。

你的欠条中明确显示是1月4日届清偿期,之后开始计算6个月,这6个月为保证期,且对方为连带保证人,所以你只需在6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即可,当然得留下书面凭证,从主张之日起就转由诉讼时效来保护,即2年,在2年你随时可以起诉,而且你每次主张权利,都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即从主张之日起再重新计算2年,所以只要你积极行使权利,就不需要担心他不承担保证责任。当然,需要注意的是,你必须在履行期届满的6个月内,即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否则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希望可以帮到你

担保法规定:129、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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