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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离婚律师:当事人对借款提供方式陈述前后矛盾,又不能提供有效的、前后一致的证据证明

发布日期:2023/7/8 阅读量:19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当事人对借款提供方式陈述前后矛盾,又不能提供有效的、前后一致的证据证明,以及作出合理解释的,对借款实际发生的事实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利之后果。

      ——李和平与西昌志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国辉借款合同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673号最高法院认为,李和平主张借款本金为2950万元,对于其所提出的该项主张,应当负有举证责任。

      庭审中,西昌公司、刘国辉对李和平以转账方式交付的900万元借款不持异议,故李和平主张的900万元借款本金已获支持;对于其所主张的另外2050万元借款,李和平在一审庭审时陈述,该款项系以现金方式交付,其向本院申请再审时又称该款项部分为现金交付,部分为转账交付,其陈述前后矛盾;同时,自李和平起诉以来,就2050万元借款是否实际发生,其始终未能提供出有效的、前后一致的证据证明,以及作出合理的解释。

      李和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称2050万元借款实际发生的事实主张,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之后果,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本案借款本金为900万元,该认定并无不当。

      合议庭法官:苏戈、董华、张志弘;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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