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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离婚律师:以现金交付的借款,但未提交相应现金交付凭证予以证明

发布日期:2023/7/8 阅读量:19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以现金交付的借款,但未提交相应现金交付凭证予以证明,本院从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大小、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方面,综合分析双方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关系。

      ——官杰与何世全、刘书喜、宁夏金恒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4)民一终字第194号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是否已经实际支付。

      官杰主张本案借款系以现金交付,但未提交相应现金交付凭证予以证明,故本院从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大小、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方面,综合分析官杰与何世全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如下:关于支付能力。

      官杰为了证明其具有出借1500万元现金的能力,提交了案外人党彦荣、张文娣的银行卡对账明细,并主张明细上所反映的现金取款中的1300万元,系党彦荣用来归还向官杰的借款,但就党彦荣与官杰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官杰未提交书面证据予以证实。

      就另外200万元资金的来源,官杰的代理人在一审代理词中陈述,系官杰自有现金,而官杰在二审庭审中则陈述,系向案外人郭有的借款,两次陈述之间存在矛盾。

      关于交易习惯。

      官杰就当地、其所从事的行业或者其与何世全之间存在以大额现金交易习惯的事实,未提供证据证明。

      而且,按照官杰的陈述,其长期从事现金放贷业务,因而有大量使用现金交付的习惯,而其又陈述《借款协议》之所以约定为以银行存款或汇款方式支付借款,是因为使用了其经常使用的借款协议格式条款,签字时自己未加以特别留意。

      官杰的上述陈述,存在矛盾,故不能认定大额现金放贷的交易模式,系其长期采用的交易习惯。

      关于借贷金额大小及当事人关系。

      按照官杰和何世全的一致陈述,本案所涉交易之前,双方互不认识,亦未发生过任何交易,在此背景下,1500万元的借款应属巨额借款,官杰作为出借人,对该借款均以现金方式实际交付,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关于交付细节。

      从交付方式上看,官杰主张在《借款协议》签订前及签订当天,以现金方式支付了全部借款,而其拟定的《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支付方式为银行存款或汇款,二者存在矛盾。

      从交付地点上看,官杰在一审庭审中陈述,现金的交付地点是在其家后院,而二审庭审中,官杰则陈述交付地点是在自家地下车库,二者存在矛盾。

      从现金的清点、搬运等细节上看,二审庭审中,就其主张从郭有处所借200万元现金于何时、何地实际取得,以及交付给何世全的现金何时、何地、如何清点等细节,官杰均未予陈述。

      就200万元一袋的现金重量,官杰在二审庭审中先后陈述为八九十斤和四十斤左右,存在较大差异。

      综上,官杰作为出借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借款已以现金方式实际交付给何世全,其所作陈述亦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况,故对官杰所持本案《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给何世全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合议庭法官:辛正郁、司伟、沈丹丹;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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