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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在先前诉讼中承认存在真实借款关系,但在后进行的诉讼中予以否认,却缺乏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该否认的事实的,法院对该否认行为不予认可。
——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与周震、江苏万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21号最高法院认为,万诚公司在一审法院承认讼争借条是真实的,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承认实际收到685万元的借款,但在二审审理过程和向本院申请再审时否认其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的陈述。
一审过程中万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静、薛火根以及万诚公司解除前述委托后重新更换的委托代理人荀红波、刘利的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即包括承认、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等。
万诚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应视为万诚公司的意见,万诚公司关于上述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无权代表万诚公司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并且,万诚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文化也参与了一审庭审,在庭审后一审法院也多次与孙文化谈话并形成笔录,孙文化均未曾提及涉案借条系变造形成,在万诚公司2012年4月29日的上诉状中,万诚公司仍未提及借条系变造形成,直到2012年8月15日开庭时万诚公司提交的变更上诉状中,才提到该节事实。
虽然万诚公司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否认其一审时对于讼争借条真实性所作的自认,但缺乏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故二审法院对讼争借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正确。
合议庭法官:魏文超、刘小飞、王展飞;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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