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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破产方面典型案例四

发布日期:2023/8/27 阅读量:14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04 . 通过庭外协议重组方式,调整企业债务和资产结构陷入困境但有价值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可以庭外协议重组方式,对企业进行债务调整和资产重构,从而拯救企业。

      标签:破产|破产重整|庭外重组案情简介:2011年起,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机械公司多年连续亏损,生产经营及员工工资、社保基本靠向银行举债和股东提供的资金勉强维持。

      截至2014年年底,机械公司金融负债总规模已超200亿元,属于严重资不抵债。

      重组重整:①在国资委有关部门支持下,以各大债权人银行为主席行,组织涉及机械公司近30家金融债权人成立了金融债权人委员会,与机械公司及其股东展开了庭外重组谈判。

      随后,在银监会组织下,各方达成了框架性庭外重组方案,核心内容为在2015年内以“现金+留债+股票”清偿全部计息金融负债。

      ②根据债权人申请,法院受理机械公司破产重整案,并指定管理人接管机械公司。

      经表决,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通过执行重整计划,120亿元金融债权以现金清偿和债转股方式得到100%清偿,对于非金融债权,按重整计划已向各家债权人分别支付25万元,余款在2至5年内付清。

      当年,重整计划整体完成90%。

      实务要点:陷入困境但有价值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可通过庭外协议重组方式,对企业进行债务调整和资产重构,从而实现企业复兴和债务清偿。

      案例索引:四川德阳中院2015年审理“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见《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载《商事审判指导·典型案例》(201601/4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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