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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破产方面典型案例三

发布日期:2023/8/27 阅读量:16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03 . 执行程序中,发现符合破产情形的,转入破产审查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企业符合法定的破产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转入破产审查。

      标签:破产|执行|破产程序启动案情简介:2015年,法院执行拍卖皮革公司厂房、土地,得款2400万余元,发现全省范围,皮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和被告案件尚有120余件,标的额5000万余元,皮革公司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法院处理: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本案皮革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向部分申请执行人征询意见,并征得其中之一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裁定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立即通知相关法院中止诉讼、执行程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由管理人接管皮革公司全部资产。

      为公平保障全部债权人利益,对全省范围内涉皮革公司执行案件进行检索,提醒外地债权人申报债权。

      通过召开债权人会议,通过《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等议案并经法院裁定确认,最终在执行方案后,实现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达到22.5%。

      实务要点: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企业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将执行案件转入破产审查。

      案例索引:浙江安吉法院2015年审理“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见《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载《商事审判指导·典型案例》(201601/4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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