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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破产方面典型案例十

发布日期:2023/8/27 阅读量:17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10 . 制订重整计划,可引入“现金+应收款”清偿方式制订重整计划时,可引入“现金+应收款”与“现金”两种债务清偿方式供债权人选择,从而有效化解金融风险。

      标签:破产|破产重整|清偿方式案情简介:2012年,由于行业恶性价格战、全球产能过剩以及自身决策频繁失误和内部管理问题等原因,从事太阳能电力研发、生产的上市民营企业能源公司陷入极端困境,并导致股价下跌,一度被强制进入退市程序。

      2013年,经债权人申请,法院裁定批准能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法院认为:①法院受理后,指定由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组成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同时建议清算组通过市场化运作遴选审计、评估、法律、财务等中介机构,充实清算组团队,发挥中介机构在市场价值判断、营业管理咨询等方面专业优势。

      ②由于能源公司是一家高科技型生产企业,营业事务涉及面广、专业要求高,需要熟悉公司业务和企业管理的专业人员参与,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聘请了在资产重组领域及企业管理等方面具备人才优势和丰富经验的公司负责管理能源公司重整期间的营业事务,实现能源公司复工。

      为彻底恢复能源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从全球范围内同行业及上下游企业中,筛选潜在战略投资者,通过报名、资格审查、尽职调查、提交投标文件、工作小组专业评议等严格招募程序,科技公司获得能源公司战略投资者资格。

      ③根据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明确科技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支付30亿元现金,用于解决能源公司相关费用与债务清偿。

      出资人持有的能源公司100%股权全部无偿让渡。

      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担保债权均按100%比例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受偿。

      为提高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每家债权人10万元以下部分债权全额受偿;10万元以上部分在“现金”及“现金+应收款”两种方式中择一受偿。

      以“现金”方式受偿,受偿比例为31.55%。

      以“现金+应收款”方式受偿,即每家债权人除按照30.85%的清偿比例获得现金受偿外,还可以能源公司账面9笔应收款受偿。

      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

      实务要点:制订重整计划时,可引入“现金+应收款”与“现金”两种清偿方式供债权人选择,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在清理金融债权方面的集中优势、效率优势和经济优势。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中院2013年审理“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见《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载《商事审判指导·典型案例》(201601/4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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