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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打人事件过去一周有余,但大众的关注分毫未减。6月21日上午,警方对受害女孩的情况和案件侦查进程进行了通报。通报中表示,四位受害女孩中,两人为轻微伤,无需住院当日经治疗后自行离开,另两人为轻伤(二级)现在普通病房住院接受治疗。
对此通报内容,网友表示质疑:当日监控视频显示女孩头部遭受数下重击,蜷缩在地上,如此严重居然只是轻伤?这样的伤情还能让打人者承担刑事责任吗?
对此类问题,我们特别邀请了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刑事专委二部主任陈红年律师为大家解答本次通报中网友较为关心的几个问题。
为什么看起来伤势严重,却被定为“轻伤”
司法鉴定领域的“伤情等级”和普通人认为的“重伤”“轻伤”完全不是一个概念,与医学诊断中的“严重伤害”也不相同。
司法鉴定伤情要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标准》中将鉴定伤情的级别分为三级,即重伤、轻伤、轻微伤,其中重伤和轻伤再细分为一级、二级。因此,伤情等级从重到轻实际分为五级: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
根据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轻伤、轻微伤都有严格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轻伤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2022年最新轻伤二级认定标准详情如下:
颅脑、脊髓: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²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²以上
3、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²以上
4、颅骨骨折
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6、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受害女子被司法鉴定机构认定为轻伤(二级),说明其伤情符合上述认定标准所规定的情形。
但是,参看上述认定标准,我们可以发现,被司法鉴定认定为轻伤(二级),受害人实际遭受的身心伤害已经非常严重。
轻伤结果对定罪量刑会有什么影响?
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结果对于伤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与犯罪程度轻重有着巨大的影响,一般在基层公检法机关的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案件以轻伤以上为立案依据。通俗来讲,被打女子一方有人伤势被鉴定达到轻伤等级,意味着打人者要承担刑事责任,可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并在将来定罪量刑了。
传说打人男子打算花钱私了,刑事案件能“私了”吗?
这里所说的“私了”应该是指刑事和解,这是刑事纠纷中的救济被害人损害的一种方式,但绝不是施暴者逃脱法律惩罚的“漏洞通道”。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的,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但刑事和解只是依法从宽处罚的依据之一,只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才可以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是否提起公诉和如何定罪量刑,都需要检察机关和法院依照具体案情做出决断,不是当事双方选择不追究就能抹掉的。唐山打人案性质如此恶劣,给公众带来严重的不安全感,其影响之广泛,远不是施暴方道歉赔偿就能简单了事的。
打人男子陈某志等人将如何定罪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体到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志等人导致两人轻伤二级,两人轻微伤,若按照故意伤害定罪量,应当以两年为起刑点,并且应当顶格处罚。
此外,陈某志等人的行为还涉嫌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陈某志等人骚扰猥亵受害女子不成,纠集多人对其进行殴打,该行为属于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因殴打行为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构成二罪的想象竞合,根据我国刑法原则,应从一重罪处罚,即选取其所犯罪行需承担较严重的后果来对其定罪量刑。从警方通报内容来看,本案以寻衅滋事罪追究陈某志等人刑事责任更为适宜。
从河北省公安厅2022年6月21日的侦办进展情况通报来看,陈某志等9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侦办此案过程中,还发现陈某志等人可能还涉嫌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甚至黑恶组织犯罪,一旦侦查证据确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最高可处25年有期徒刑。如果某一罪名情节严重,可能判处无期或以上刑罚,则将按照最高刑期顶格判处。
受害女子可以要求赔偿吗?
当然可以,无论陈某志等人将来被定为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都不妨碍被打女子向他们索取赔偿金。赔偿金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营养费。如果经过司法鉴定,认定受害女子因伤致残,还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她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如果后期因康复治疗、护理产生必要的进一步费用,还可以在费用发生后再次向陈某志等人主张索赔。
受害女子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等待陈某志等人的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前述赔偿金。
如果受害女子想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参看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可以想见受害女子遭受到了心理伤害,如果她想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们相信此案必能一查到底、绝不姑息。无论如何,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善不能向恶妥协。让打人者依法受到严惩,为自己目无法纪、毫无道德的恶行付出代价,是全社会的共同呼声,也是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信凯人物
陈红年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陈红年律师,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刑事专委二部主任,质量万里行法律服务联盟专家律师,海淀区律师协会企业(刑事)合规研究会委员,信凯全球律师土地征收解决专委会主任,信凯学苑资深讲师,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校外导师,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特邀嘉宾,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分》特邀嘉宾。陈律师具有深厚的刑事侦查、检察经验,善于发现罪名的关键点。
陈律师长期为政府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处理复杂的民商事纠纷,起草和审查政府合同,积累了丰富的处理群体性事件和应对突发事件经验,代理政府各类土地征收、建设工程等诉讼、仲裁案件数百件。
专业领域:刑事、行政、民事交叉的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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