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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辩护

发布日期:2023/11/7 阅读量:73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丁某母亲陈某的委托,并经被告人丁某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丁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经过今天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丁某具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1、应认定被告人丁某具有自首情节。

      2014年8月7日即案发后第二天,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新区派出所以被告人丁某涉嫌赌博对被告人进行传唤,在对被告人丁某进行传唤之前,办案机关并未掌握任何丁某容留他人吸毒的证据。

      询问过程中,被告人丁某主动交代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并配合办案人员交代了其他吸毒人员的犯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应认定被告人丁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项第四条依法予以减刑或免除处罚。

      2、被告人丁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通过本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其内心深处也清醒地认识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属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量刑应当充分体现我国“坦白从宽”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

      3、应认定被告人丁某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丁某在接受讯问过程中,向办案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该案虽仍在侦查之中,但丁某为公安机关侦办该案提供了重要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被告人丁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予以减刑。

      4、从本案庭审的证据来看,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的次数仅一次,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5、本案被告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行为,除触犯我国刑事法律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之外,没有产生其他严重的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6、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观上没有营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相对于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7、容留他人吸毒的毒品均非被告人本人提供,且量非常少。

      根据公安机关讯问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丁某容留他人吸毒的量非常少,相对那些容留不特定多数人吸食大量毒品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显著轻微。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属于酌定的量刑要素,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愿意接受财产刑处罚,但希望法院考虑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使这个家庭不至于破碎。

      二、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丁某从宽处罚、适用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

      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我国《刑法》规定本罪的刑期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由于被告人丁某有多个可以从宽处理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对丁某判处最轻的刑罚,如果判处拘役以上,建议适用缓刑,把《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到实处。

      若如此,相信他定会感动于国家对他偶然失足的宽容,痛改前非,以实际行动报答我们这个充满人性和温暖的社会。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丁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在量刑情节上,不存在法定从重情节,其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和减轻刑事处罚的情节,其主观恶性和客观社会危害性都较轻,根据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适用原则,建议人民法院从轻或减轻或者免于处罚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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