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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一、《刑法》的规定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立案标准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2013年2月26日印发,2013年3月28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1年10月31日总政治部发布的《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实行)》[2002]1号)
第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故意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三条 拒传、假传军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
拒传军令罪是指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军人,明知是军令而故意拒绝传递或者拖延传递,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假传军令罪是指故意伪造、篡改军令,或者明知是伪造、篡改的军令而予以传达或者发布,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武器装备”,是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军用物资”,是除武器装备以外专供武装力量使用的各种物资的统称,包括装备器材、军需物资、医疗物资、油料物资、营房物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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