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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条款是否牢不可破?——以一宗仲裁案件为视角

发布日期:2024/12/19 阅读量:6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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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们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作出的裁决书,裁决驳回了申请人要求我方当事人回购目标公司股权的仲裁请求。本案系因目标公司未能如期上市而引发,投资人作为申请人提起本案仲裁,要求我方当事人作为目标公司创始人依据对赌条款的约定履行回购义务。从对赌条款的具体约定内容来看,很常见且清晰明确。在此类案件中,负有对赌义务的当事人要求减免对赌义务的抗辩,往往很难得到法院或仲裁庭的支持。

 

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我们在对本案结果感到由衷欣慰的同时,也深感取得该胜诉裁决的不易,有鉴于此,我们对案件进行总结回顾,以期为各位在遇到类似案件时提供些许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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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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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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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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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们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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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投资人来说,本案或可作为一种善意的提醒,即对赌条款并非牢不可破的“钢铁条款”,即便有着对赌条款的保驾护航,投资人也不应过于乐观和大意,更不应将之视为获取收益或收回投资的第一途径。对赌条款是为解决股权性融资协议的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2],其一方面可促使融资方尽可能勤勉尽职地经营公司,一方面可作为投资人收回投资的保底手段。但成熟的投资人不应完全仰赖对赌条款的庇佑,而应在充分了解所投行业的发展规律、目标公司核心团队的能力、主营业务的发展潜力等关键信息的前提下作出决策,并在投资后亦尽可能地为目标公司配置资源,辅助目标公司发展壮大。若投资人因有对赌条款的保障便有所懈怠,疏于在投前、投中及投后各环节倾注精力,甚至去过度干涉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那么即便是看似坚不可摧的对赌条款,也可能有分崩离析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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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创始人而言,本案也可作为前车之鉴。首先,在与投资人订立投资协议时,创始人应尽可能地为自己争取权利;其次,在双方进行洽谈之时,应开诚布公地与投资人就目标公司的发展规划、各阶段预估盈亏状况等重要事项达成一致,调节好投资人的心理预期;最后,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尽量与投资人进行友好协商,在保障目标企业正常有序经营的前提下解决双方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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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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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于保密的需要,本文将案情简介部分的日期、投资金额、股权比例等信息作了微调,但对本案案情无实质影响。

[2]参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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