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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飞:艺人涉毒案件刑事风险与应对

发布日期:2024/10/3 阅读量:3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为何艺人涉毒会备受关注,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点,艺人属于公众人物。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艺人大多拥有大量的影迷、歌迷等粉丝,在粉丝看来,他们的“爱豆”是完美的,他们所立的“人设”以及展现在公众面前的容貌亦或品德,都是完美的,粉丝们关注艺人的一言一行,从一定程度上说,艺人就是粉丝“信仰”或者说精神支柱的一部分,粉丝们可以为艺人打赏、为艺人进行各种支援,以致于艺人身上一些小毛病也会得到粉丝们的原谅,但是,吸毒不可原谅的,会导致艺人形象轰然崩塌,随之崩塌的还有粉丝们的“信仰”及精神支柱,这很要不得,特别是现在粉丝日趋年轻化,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在一定程度上不成熟,会有被欺骗、背叛的感觉,难以接受甚至作出不理智的行为,造成负面社会影响。


一、国家及公众对艺人涉毒的“零容忍”态度


众所周知,毒品危害非常大,用12个字总结,就是:毁灭自己,祸害家庭,危害社会。


艺人吸毒其实早有报道,如上世纪九十年代陈佩斯的弟子姚二嘎吸毒事件,姚二嘎原来在街头以卖肉饼为生,艺术家陈佩斯发现其喜剧天分,将其引领到表演的道路上来,其自身也很努力,曾被称为“中国第一喜剧天才”,本来前途光明,但吸毒让他的一切都化为乌有,恩师陈佩斯曾多次对爱徒进行劝说,并且前后四次将其送进戒毒所,然而深陷毒瘾的他始终无法自拔,甚至出现了自残的行为,以至于最终在家里死去。让人扼腕叹息。


2014年是艺人涉毒事件频发的一年,这一年,有柯震东、房祖名、李代沫、张耀扬、张元、宁财神、张默、何盛东、高虎等多名演艺界人员因吸毒被抓,影响非常恶劣。也是在这一年的8月13日,北京演协与北京42家经纪机构和表演团体签订了《北京市演艺界禁毒承诺书》,承诺不录用、不组织涉毒艺人参加演艺活动,净化演艺界队伍。紧接着2014年9月,广电总局就下发了《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封杀劣迹艺人”。其中,对“劣迹”的定义明确为“吸毒”和“嫖娼”。


2021年9月,中央宣传部印发《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行业管理。加大对违法失德艺人的惩处,禁止劣迹艺人转移阵地复出。


2021年10月12日,北京市广播影视协发出《关于推动文娱领域综合治理、维护行业良好风气的倡议书》,提出:防范资本裹挟,抵制劣迹艺人,杜绝不当营销和各种形式的流量造假行为,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2022年3月1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2022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要求:全面整治劣迹艺人违规复出。整治这个词的含义就比较重了,意味着违规复出的劣迹艺人可能会被问责和处罚。


同时,针对艺人涉毒行为,也有人大代表提出了“一次涉毒、终身禁演”的倡议,并且建议写入法律。


最近网络上“比较火”的“福禄寿”乐队成员杜雪儿因涉毒被判刑1年的事件,此次事件发酵后,中演协发布公告抵制,提出对涉毒艺人要“零容忍”。


二、涉毒型犯罪的类型、毒品种类、形势


(一)涉毒型的犯罪类型


根据《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国家对毒品犯罪打击非常全面,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妨害兴奋剂管理等。


(二)毒品类型


法律法规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本规定中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体品种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是2013年制定的,自2017年至2021年公安部等部门五次发布公告,将合成类大麻素等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也就是说,毒品的种类、范围在不断扩大。


(三)毒品“三代并存”现象


第一代毒品主要是以鸦片为代表的,属于传统毒品;第二代毒品主要是以冰毒为代表的合成毒品;第三代毒品就是新精神活性物质(LSD),有时也被称作是实验室毒品、策划药。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


第一代毒品:传统毒品


包括:鸦片、海洛因、可卡因、大麻


第二代毒品:合成毒品


包括:冰毒、氯胺酮(K粉)、摇头丸


第三代毒品:LSD,新精神活性物质


包括:咔哇饮料、邮票、阿拉伯茶、麻布烟、红豆、彩红烟、奶茶、曲奇饼干、迷幻蘑菇、果冻。


最高院2022年6月25日在国际禁毒日前一天发布了《2022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五涉及就是新型合成大麻素的案件,收录该案件的典型意义:除传统毒品海洛因和合成毒品甲基苯丙胺外,增加了新型毒品犯罪的占比,特别是涉合成大麻素、氟胺酮等新列管物质和泰勒宁等滥用麻精药品案件。 


(四)涉毒案件形势


2022年6月24日,公安部发布了《2021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其中提到了2021年毒情2个特点,其中一点是外籍和外流贩毒人员减少。外籍人员在华涉毒犯罪骤减,全年抓获外籍贩毒嫌疑人264名。笔者2021年曾代理2起外国人贩毒案件,涉案人员是2名尼日利亚籍黑人,其中一名就是在太古里,没有工作,靠打短工、贩毒为生,警方之所以能抓到他,是因为之前一名艺人吸毒被行政处罚,该艺人做了警方的线人,在毒贩凌晨现场交易的时候协助警方抓获毒贩。


另外一点是网上和网下交织更为紧密。毒品市场继续向线上延伸,更多采用钱毒分付、人物分离交易模式,“互联网+物流寄递”非接触式贩毒手法增多。


勾连交易由大众聊天工具向小众社交工具、二手交易平台、游戏平台甚至暗网发展;


毒资流转由网上银行转账向虚拟货币和游戏币扩展;


运送毒品由“大宗走物流、小宗走寄递”向大宗毒品交专业团队组织运输、小量毒品交未严格执行实名制要求的寄递公司代送演变。


三、艺人涉毒犯罪的主要表现


(一)艺人涉毒情况分析


笔者根据网络新闻报道以及可以查询相关案例,整理了我国近二十年来艺人涉毒的具体案件,包括香港、台湾,大约有五六十人,当然现实中肯定不止这些,甚至远远多于这个数字,但这些艺人有一定的代表性,他们的职业有演员、歌手、主持人、导演、经纪人等,具体名字就不一一列举。


经过分析他们涉毒的情况,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绝大部分是个人吸毒,有十余起属于非法持有毒品(藏毒)、3起容留他人吸毒,一起有运输、贩卖毒品行为;


2、所受到的处罚,涉嫌个人吸毒基本上是受到行政拘留,而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则会被判刑,个别多次吸毒的被要求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


3、吸毒性别比例中,男女比例约为5:1(仅限查到的案例),说明男性艺人吸毒的概率更大。


4、涉毒案件多发生在北京。也许是因为北京的艺人比较多,且北京警方打击毒品犯罪力度较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说,艺人在北京吸毒,被逮到的可能性更大。


(二)艺人涉毒的法律后果


1、个人吸毒


并不构成犯罪,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可以被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属于行政处罚,不是刑事处罚,虽然也是强制隔离,但有别于监狱服刑。对于个人吸毒的处罚依据,法律依据是《禁毒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


《禁毒法》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的人员,不收押,不限制人身自由。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2、非法持有毒品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上述规定,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最低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其他种类就比较多了,读者感兴趣可以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比如第五项,二氢埃托啡,是上世纪70年代末合成的强效镇痛药,1991年批准上市,列入麻醉药品管制,只需要十毫克以上,就认定为数额较大,可以判刑了。


3、容留他人吸毒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4、运输、贩卖毒品


这种情况惩罚最重、最全面,根据运输、贩卖、走私、制造毒品的数量和情节不同,从管制到死刑,涵盖了不同刑罚档次。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另外,个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或者帮助他人运送毒品等可能是交叉进行的,现实中涉毒行为有可能触犯多个罪名,或者存在以贩养吸、代购、盗抢毒品、再犯、引诱吸毒等情况,在具体的案件办理中,更加复杂,读者感兴趣,可以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四、艺人为何成为涉毒的高发人群


(一)首次吸毒很关键


这个问题其实社会公众都讨论过,除了单纯的看热闹吃瓜之外,有些专家、学者从心理角度、社会角度等入手,包含了家庭、工作等原因,分析比较深刻。但笔者认为,艺人吸毒虽然是一种病态的社会现象,但也是通过艺人差异化的个体反映出来,为什么这个艺人吸毒,他周围的其他艺人不吸毒,毒品本身危害特别大,如果说艺人真的一无所知,那是不可能的,有多少是无意间染上的,又有多少是人为的呢,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他们第一次呢?


因此,看艺人自己是怎么解释的,有艺人说:


我不知道这是毒品;


圈内朋友带我接触毒品,我觉得好玩就吸了;


朋友说这东西好,工作再忙也能让我精神饱满,所以我才碰的;


第一次在他家拿出(大麻)的时候,是有点意外,但因为我和他是朋友,所以我就觉得好像没有关系,很愚蠢地认为我只去吸一口,然后我就离开;


“改善记忆力”、“激活大脑”;


婚姻不顺,自己难受的情绪无法排解;


分手,寂寞空虚,只好借毒品逃避;


吸毒可以减肥;


甚至,有的艺人被抓时,向警察抱怨:我吸毒,我糟蹋自己的身体,关你们什么事?


虽然个别涉毒艺人的解释,但可能也能代表大部分涉毒艺人,分析上述理由:


1、有的纯粹是借口,或者是单纯寻求刺激,有的是逃避感情或现实的空虚,有的以为吸毒可以提高工作效力、减轻精神压力。还有存在侥幸心理,低估了毒品的“威力”,高估了自己的意志力。


2、多次提到“朋友”、提到圈子。这里面涉及一个心理学和社会学上的名词:“同伴压力”,就是来自熟人和朋友的同伴压力,是很多艺人第一次接触毒品的导火索。许多艺人的第一次吸毒,就是被所谓的“朋友”带进来的,那么,他们不能拒绝吗?同在一个圈子里讨生活,在涉毒艺人看来,可能还真的无法拒绝。这也是为何发现艺人吸毒,多是聚众吸毒的原因。


3、意志力薄弱、自控力差、随波逐流。虽然有同伴的影响,但这不是必然的、绝对的,意志坚定的人能明确拒绝熟人的吸毒邀请。所以,不要完全归罪于朋友、圈子。比如《孤勇者》这首歌的演唱者,歌手陈奕迅,就曾经说过:(我曾离毒品)很近,但是我就不敢试。


(二)吸毒之后,难以停止再次吸毒


毒品极易使人上瘾,以冰毒和大麻为例,对人的精神和心理具有巨大的摧毁作用,相比海洛因等传统毒品,由于冰毒和大麻的生理成瘾症状不明显,导致很多人误认为吸食冰毒和大麻成瘾性低,甚至不会成瘾,这让冰毒和大麻具有了更大的欺骗性。


(三)经济实力是“后盾”


众所周知,毒品价格很高,都是以克计算,以冰毒(甲基苯丙胺)为例,1克就是几百元,一个月的吸毒费用可能就是数万或者十几万,普通家庭根本承担不起。艺人不同,艺人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为了不受毒瘾复发的煎熬,完全可以让自己不间断的吸毒。另外,因为挣钱又快又多,艺人就成为毒贩“围猎”的对象,只要想方设法让艺人染上一次就够了。


五、远离毒品,艺人如何做


1、切实认识到毒品的危害,

不管任何理由,都千万不要尝试毒品


毒品的危害太大了,用今天分享开始的话来说:毁灭自己、祸害家庭、危害社会。


无数事例表明,千万不要高估自己的意志力,不要低估毒品的危害性。毒品不仅会使人产生强烈的生理依赖的,还会有更为严重的心理和精神依赖,也就是“心瘾”,日思夜想、念念不忘,都是毒品,由于心瘾难以根除,所以才会有“一日吸毒,十年戒毒,终身想毒”的说法。


2、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珍惜来之不易的形象


艺人作为公众人物,自身应该具备高素质,树立正面、积极、向上的社会形象,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为自己的言行举止负责。另外,艺人经过辛苦努力,具备了表演、歌唱等才艺,获取了旁人羡慕的成就,来之不易,所以,更需要珍惜,不要涉毒而误终身。


3、慎重交友


艺人的朋友、圈子,对艺人的事业发展很重要,融入圈子,有助于事业发展。但有些艺人涉毒把原因推给朋友、圈子,心底认为自己是迫不得已,认为不融入圈子就被排斥、拒绝朋友就会失去朋友、丢掉工作机会,也许有这方面的原因,但是吸毒的危害更深,一旦吸毒被发现,终身就被贴上“劣迹艺人”的标签,人生就毁了,相比工作陷入低谷,孰轻孰重,相信艺人们稍微思考下就能明白。


4、警钟长鸣,远离、再远离毒品


对毒品千万不要有任何轻视,毒品危害巨大,国家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打击毒品犯罪,每年都有缉毒警察因此而丢掉性命,任何人都应该对毒品警钟长鸣,远离毒品,艺人明星更因该如此。艺人涉毒事件,极易被网络舆论定义为到自我放纵,被贴上杀死缉毒警察的帮凶的标签!


福禄寿乐队歌手杜雪儿涉毒事件,官媒央视网对该事件的评价,措辞非常严厉:


明星涉毒别拿无知当借口;


涉毒这件事,道歉有用的话,要缉毒警察干什么;


很多涉毒明星,也会找借口说为了刺激灵感、提升创作,事后也像杜雪儿一般道歉出于“对法律的无知”,这恐怕未找到根源,这是缺乏常识、放纵自我,是道德上的重大缺失和对社会责任感的全面塌陷。


希望更多艺人能够引以为戒、警钟长鸣,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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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宇飞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


王宇飞,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山东大学法律硕士。


王宇飞律师曾在监狱系统工作多年,负责监管改造及刑罚执行工作;曾为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北京市房山区政府、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房山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烟草公司等多家政府机构及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取得客户好评;担任多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取得良好效果,如程某诈骗案不起诉、于某盗窃案不起诉、于某非吸案件一审缓刑、蒋某寻衅滋事案一审罪轻等刑事辩护、赵某增加赡养费纠纷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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