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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行政二审案

发布日期:2024/9/23 阅读量:4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行政二审案

  • 作者:admin  点击:303次 发布时间:2016-06-22 21:55

  • 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行政二审案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案件纪要
     
    【基本案情】
    曹振林合法拥有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833号南方花园A组团23-201室房屋。2011年5月23日,曹振林亲笔书写遗嘱,将该房产及一间储藏室(8平方米)以及曹振林名下所有存款金、曹振林住房中的全部用品无条件赠给原告陈爱华。后曹振林于2011年6月22日在医院去世。2011年7月22日,原告经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作出公证,声明接受曹振林的全部遗赠。2011年8月3日,原告携带曹振林遗嘱、房产证、公证书等材料前往被告区住建局下设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被拒绝。2011年10月1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被告依法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被告于2011年10月27日书面回复,以“遗嘱未经公证,又无‘遗嘱继承公证书’”为由不予办理遗产转移登记。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强制公证的做法,与我国现行的《继承法》、《物权法》、《公证法》等多部法律相抵触。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拒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就涉案房屋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裁判理由】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被告区住建局作为房屋登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房屋登记工作。本案中,曹振林书面遗嘱的真实性已进行司法鉴定,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为:曹振林该书面遗嘱中“曹振林”签名与提供的签名样本是同一人书写。
    本案中,被告区住建局所依凭的《联合通知》是由司法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政府性规范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范畴,其规范的内容不得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其不能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创设新的权力来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行政机构以此为由干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要求其履行非依法赋予的责任义务,法院不予支持。故,被告依据《联合通知》的规定要求原告必须出示遗嘱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行为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对该涉案房屋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区住建局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的《关于陈爱华办理过户登记申请的回复》。
    二、责令被告区住建局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履行对原告陈爱华办理该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定职责。
    【二审】
    区住建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区住建局同意为被上诉人陈爱华办理涉案房屋登记手续并申请撤回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区住建局撤回上诉。
    【泰维点评】
    本案是涉继承房屋类的行政诉讼,本案中,争议焦点是:关于司法部、建设部《联合通知》效力的认定,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时候,是否能够作为政府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本案裁判结果显示,显然下位法是不能抵触上位法的,虽然我国没有司法审查制度或者违宪审查制度,但是以宪法和基本法律为体系的社会主义法系依然是有自我约束和自我检验的一部分功能的,因为法院和政府机关秉持的是实事求是的办事理念,所以有错必究也就成了可以接受的事情,关键是很多时候他们不认为自己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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