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山西城市拆迁案例:居住近40年的房屋却被以无证为由直接强拆,中院判决全面赔!

发布日期:2024/10/3 阅读量:2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王金龙律师,目前专注于征地拆迁维权法律业务,团队业务覆盖全国各地,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山西、山东、内蒙古、江浙、广西、湖南、湖北、四川、香港等多个省份,坚持只为被拆迁人维权护航!导读:我们来看一起典型的从强拆到赔偿延宕6年多的案例,争取掌握其中最重要的几个法律点。【案情说明:房屋遭违法强拆,喜获行政赔偿】常某是山西省某市居民,拥有合法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且在该房屋居住近40年。2013年9月16日,20多人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手续的情况下强行闯入常某的住房,将常某带离后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并使其家庭财产尽毁。事发后,常某多次联系当地房屋征收部门,但对方一直推诿。后常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律师的协助下,常某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确认其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2019年,常某进一步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寻求房屋遭强拆所造成损失的最终弥补。经过一审法院审理,法院判决区政府赔偿其同等面积房屋、临建补偿费、屋内物品损失、强拆6年的过渡费和银行利息损失。判决基本确保了行政赔偿请求人的合法利益,也体现了对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违法强拆行为的惩戒。【胜诉文书】【本案律师代理意见】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地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不予征收补偿。违法拆除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造成损失的,也不能简单以无证房屋即为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行政赔偿。在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拆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项目、数额不得少于被征收人通过合法征收补偿程序获得的行政补偿项目、数额。对于房屋损失,本案中常某的房屋虽然没有房产证,但其在该处房屋内居住了四十年之久,且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对其房屋被强拆的赔偿应按照合法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鉴于6年间涉案房屋周边房地产价格明显上涨,对常某房屋损失的赔偿,应按照有利于保障常某房屋产权得到充分赔偿的原则,以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时点的案涉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对于屋内物品损失,行政机关在违法强制拆除过程中没有对当事人被拆除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也未妥善保管和依法处理,导致当事人对屋内物品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举证,其仅能提供房屋强拆前后现场照片及物品损失清单,但也属已穷尽举证手段证明损失的存在,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行政机关承担。常某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人民法院应在常某就损失金额所提供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不利于行政机关的损失金额认定。另外,本案征收单位在强拆常某房屋后,6年内既不与常某协商解决问题,也未对常某作出任何补偿或赔偿的书面决定。为了体现对这种违法征收和违法拆除行为的惩诫,并有效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其承担常某财产损失的6年银行利息损失。王金龙律师团队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针对征收中的无证房屋的违法强拆案件,情节很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大家可以从中学到以下几点:其一,如果房屋遭强拆的风险较大,被征收人要及时收集相应证据,如征收公告、房屋状况和屋内物品状况(拍视频记录),并保存好房屋产权证书、土地证书等关键证据。其二,如果房屋已被强拆,要及时报警明确强拆主体,同时也对房屋强拆后的状况进行拍照、视频取证。其三,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在起诉期限内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避免超过起诉期限而丧失起诉权。其四,对于征收方怠于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期间被征收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上涨的情形,不宜继续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而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后移评估时点至赔偿裁决作出时,确保被征收人所获取的赔偿能够保障其基本居住条件不降低。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