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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拆迁胜诉案;二审扭转局面 征收补偿决定和一审判决均被撤销

发布日期:2024/9/16 阅读量:6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杨先生在郑州市某区拥有自己的合法门面房。2017年8月21日,因修建郑州市市政控制性节点(地下交通)工程,该区政府作出《郑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将杨先生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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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偿不合理  一审还被驳回

  随着征收工作的推进,房屋征收部门将向杨先生送达了河南某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估价有限公司)的分户估价结果报告表,杨先生认为不合理,之后便向该估价有限公司提出了房屋评估异议申请,该公司也作出回复函,但是驳回了杨先生的异议申请。

  就这样,杨先生与该区政府一直未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协议。直到2018年7月20日,该区政府作出《8号补偿决定》,把车库认定为违法建筑杨先生认为很不合理,表示不服,于是,诉至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该区政府对案涉房屋的评估程序和评估价值并无不当,并驳回了杨先生“撤销《8号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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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政府辩称合法合理  冠领律师彻底扭转局面

  从征收开始到判决结果,持续的不顺利让杨先生非常气愤,又因为对一审的判决表示不服,遂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帮自己上诉,林丽丽律师接受委派办理此案。

  通过了解情况,林律师发现《8号补偿决定》未对杨先生无权属证书的合法历史老房子予以认定和补偿;涉案《8号补偿决定》未经过依法评估,补偿价格明显偏低、置换方案不合理等问题,遂果断向二审法院提出“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的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该区政府辩称:1.对于无证房屋,上诉人无法提供购房发票,该建筑未经规划部门审批,不属于合法建筑,不应给予补偿;2.《8号补偿决定》对上诉人合法房屋的搬迁费及其他费用计算正确,内容合法;3.对于停产停业损失,因上诉人未向征收部门提交过纳税凭证等证明材料,不符合法定的补偿条件;4.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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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冠领律师并不意外,应对自如,同时根据实际问题和庭审中对方的观点进行了有理有据的法庭质证。

  首先,冠领律师认为除《8号补偿决定》中涉及的房屋外,杨先生另有80.8平方米车库,案涉市政控制性节点工程项目的实施也必然导致该车库被拆除,影响杨先生对车库的使用权等合法权益,而该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并未对车库部分一并作出认定。同时,该区政府主张涉案车库为违法建筑,不应予以补偿,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遗漏应当处理的事项,所以该征收补偿决定应予撤销。

  其次,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问题。案涉房屋为临街门面房,林律师在诉讼中补充提交了对案涉房屋进行出租使用并获取收益的证据,提出该区政府应当结合提交的新证据,重新对停产停业损失问题作出认定。

  第三,关于搬迁费和其他补助费的问题。《8号补偿决定》中计算的搬迁费和其他补助费存在错误,该区政府提供的证据不显示该费用的计算方式,应当对该项费用重新作出认定。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冠领律师的诉求,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予撤销。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行政判决;撤销郑州市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郑州市该区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此案进行到二审阶段,杨先生深知整个过程的不易,冠领律师有理有据地彻底扭转了局面,杨先生激动不已,为冠领律师的辛苦付出表示深深的感谢。同样,对于不合法的征收补偿决定,建议您找专业的拆迁律师团队、通过合理的法律程序,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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