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某村村民张先生因自己的房屋处于该县征收范围内,于是向征收部门申请公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以及报送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14项政府信息。
2020年9月,征收部门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称张先生申请的事项属于国家秘密,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予公开。
张先生不服,于是就上述《告知书》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2020年12月,县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征收部门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因此驳回张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
张先生无奈之下,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希望冠领能够帮助自己更好地行使知情权。冠领的黄相海律师接受张先生委托,并对案件认真调查,对案情深入了解,最终迎来胜诉!
在庭审中,被告答辩称:
1、张先生提交申请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征收部门依法对张先生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不予公开的答复意见,已经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
2、县政府认为征收部门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因此张先生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冠领律师沉着应对,有理有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因此,征收部门对张先生的14项申请未经审查,就告知不予公开,违反了法律规定。征收部门应逐项审查张先生的申请,并根据审查的事实情况、法律规定分别作出是否公开的行政行为。县政府同样没有遵循上述法律规定,就维持了征收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其行为也不应该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观点,最终判决:
一、撤销征收部门作出的《告知书》,且于60日内对张先生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撤销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冠领律师提醒:公民的知情权需要得到保障,对于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更不能简单一句“不予公开”了事,应当依法依程序进行审查。信息公开不仅是建设透明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关联百姓生活的现实要求。增强政府公信力,离不开"公开"二字;为创新创业提供信息支撑,要以"公开"为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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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代理律师
黄相海律师
胜诉判决书
撰稿:冯昱
类型:A类稿
编辑:赵森岱
审稿: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