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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山东青岛撤销房屋强拆行政复议决定案胜诉

发布日期:2024/5/27 阅读量:24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李先生在青岛某区拥有房屋一处,但未办理用地手续。2008年,该区启动村庄改造,李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21年,该区街道办在没有征收职权的情况下,以危房的名义逼迫李先生搬离并想借机拆除房屋。2021年5月8日,该街道办组织人员,强拆了李先生的房屋,给李先生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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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6月8日,李先生就该街道办的强拆行为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却被区政府以该街道办不是行政复议适格的被申请人为理由驳回,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先生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钱亚洲律师提起诉讼。接受委托后,钱律师仔细梳理相关证据,构建法律事实,并发现若要维护李先生合法权益,首先要确认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本案中,李先生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象是其房屋被强制拆除的行为,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该复议申请能够进入实体审理的一个必要判断条件是该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否是行政机关且该街道办是否是适格被申请人。

  从业已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因包括李先生在内的11户居民在村庄改造中未就涉案房屋与所属的社区居委会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故社区居委会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事宜,并逐级向区政府进行请示,区政府作出了同意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批复。2021年4月6日,社区居委会再次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对拆除涉案土地上房屋的事宜进行表决,并在强拆涉案房屋前先后向原告下达《通知书》《催告书》,并实际参与了强拆行为。与此同时,街道办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的安全性进行鉴定,并向李先生下达《旧村危房限期撤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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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见,街道办在与社区居委会召开居民代表会议作出强拆决议、向李先生下达相关文书的时间高度接近的时点,以涉案房屋系危房的理由强制李先生撤离,即设定了其为强制撤离的实施主体。

  另外,根据该区公安分局提交的答辩状、出警情况说明、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也能与上述证据相印证,证实街道办在强拆涉案房屋过程中有组织参与行为。

  综上分析认定可见,区政府将街道办排除在适格的强拆主体之外与案件事实情况并不相符,应依法予以纠正。

  法庭上,钱律师依据证据将事实一一还原,“瞄准”对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法证结合,展开充分的辩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该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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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张冠彬

  文章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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