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资产管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24/5/27 阅读量:24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204

什么是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成功案例: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原告资产管理公司与被告某食品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委托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孙宇光律师为其代理人,孙宇光律师对我国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了17年的专业研究,一直都以“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为工作核心,尤其擅长通过对办案人员心理及案件推进过程的准确把握及时调整辩护思路,对每个案件的推进过程都精细把握,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诉讼经验。

资产管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原告诉称】

2011年7月1日,原债权人某银行市支行与被告食品厂签订了《借款合同》,由银行向食品厂贷款人民币300万元,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1日,借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同日双方又签订了《抵押合同》,食品厂以解止车间厂房、抽提车间厂房、抽提车间设备、造粒设备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2011年7月1日,市银行与被告食品集团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食品集团对银行前述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6月28日前述贷款即将到期时,被告食品厂和被告食品集团对市银行因不能按期还款,故向市银行申请贷款延期,而后双方签订了《延期还款协议书》,约定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15年6月31日,被告食品集团仍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他权利义务按原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执行。

2015年7月,贷款逾期以后,被告食品厂和被告食品集团仍未能还款,而后市银行又多次进行了催收。2015年8月10日,某银行省分行营业部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某银行省分行营业部将被告食品厂尚欠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300万元及表外利息等相关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原告。

2016年8月15日,某银行省分行营业部与原告在《某报》刊登了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将债权转让事实公告通知了两被告并要求两被告向原告履行清偿贷款义务。截止2017年5月1日被告食品厂尚欠原告贷款本金300万元,利息353172.57元,虽经原告多次催款,但两被告均无理拒付。

故起诉要求:

1、被告食品厂归还贷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17年5月1日利息为353172.57元,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月利率为4.142‰,此后按某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并另计复利至贷款清偿日止),合计353172.57元。

2、被告食品集团公司对被告食品厂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第一被告辩称:

1、对原告起诉的本金数额无异议,但认为不应计算复利,因合同对复利无约定计算方式;

2、某银行省分行营业部与原告仅在某晚报刊登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并无直接通知被告,因此该债权转让对被告不生效;

3、催收公告也没有通知本人,原告最后一次催收是2013年8月20日是,至起诉日已过了2年诉讼时效;

4、原告提供的《抵押合同》没有经过登记备案,所以认为该合同无效。

第二被告辩称:

我方不应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理由是催由公告也没有通知被告本人,原告最后一次催收是2013年8月20日,至起诉日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

一、被告食品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1日按月利率5.361‰计算的贷款期内利息;2、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3、按照银行同期同类复息计算标准计算复息。)

二、被告食品集团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诉讼费用21450元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专注刑事案件13年,拥有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包括知名大学的教授、博士和研究生,团队成员具有雄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北京海淀刑事律师选信之源律所。

信之源律所主要法律服务业务为股权培训、股权的法律服务、对创业者和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非诉业务、针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服务、刑事案件等,有许多成功案例。如您有法律及律师方面需求,可以在线咨询或是拨打全国免费电话:400-053-0960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