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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希娟:企业劳动用工中的刑事合规管理建议 王希娟、周浩然 德和衡律师

发布日期:2024/7/6 阅读量:24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企业劳动用工合规管理是企业合规管理的重要环节,企业在劳动用工中的合法合规至关重要,如果不引起重视则会影响企业的经营,也会产生大量的法律纠纷,甚至可能会触碰刑事底线,导致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危及企业生存和发展。本文拟通过对企业劳动用工中涉及的刑事犯罪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的梳理,提出刑事合规管理建议,以期对完善企业劳动用工中的刑事合规管理提供思路。


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了2017年至今企业在劳动用工中涉及的刑事犯罪一审判决书,各罪名的数量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7730份、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935份、强迫劳动罪113份、妨害传染病防治罪79份(2020至今)、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12份、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7份,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虽无判决书,但相关裁定书和通知书为7份。由以上数据可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强迫劳动罪较为多发,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为近两年多发,其余罪名虽然数量较少,但企业仍有触犯风险。


一、企业违反防疫政策的刑事风险——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例从2020年至今共79例,是近两年的高发罪名。2020年初以来随着新冠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各级政府纷纷出台相关防疫政策,对企业复产复工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限制。规定劳动者到办公场所上班的,需要持有绿码甚至是核酸阴性证明。若期间出现发热症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社区和相关政府部门汇报。


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三种情况:用人单位强令员工复工复产;用人单位对员工身体的异常情况瞒报或不予上报;员工篡改核酸检测报告、拒绝接受检测、拒绝隔离或治疗。


如果企业出现上述行为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险的,就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为危险犯,即“有传播严重危险”就可以构成本罪,不需要造成传播后果,企业应对此高度重视。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事责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典型案例


A公司、王某某、何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2020]京0115刑初1313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居住在其丈夫所工作的A公司某工地宿舍。居住期间,王某某前往B市场购买肉菜,后该市场出现新冠疫情。被告人何某是A公司现场生产经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工地工人的防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何某未对涉疫人员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单独隔离措施,隔离期间王某某有随意出入工地公共场所等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的行为。在相关部门检查时,被告人何某安排隔离人员到集装箱假装隔离,应付检查。之后,被告人王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导致工地200余名密切接触者接受隔离、工地停工的严重后果。


裁判结果:被告单位及2名被告人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A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十个月。


裁判要旨:被告人何某作为被告单位A公司在涉案工地的直接责任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工地的居住人员,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控制措施,有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何某、王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四)合规建议


新冠疫情虽然被划定为乙类传染病,但采用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求。企业在疫情期间,既要清楚全国及当地的疫情防控政策,更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同时也要负责监督、核查员工的防疫情况,全面落实好各项防疫工作,避免因信息获取不及时而延误防疫要求进而产生严重的后果,更不可故意违反有关防疫的预防、控制措施,从而陷入刑事风险。具体而言,主要包括查询疫情防控政策、制定疫情防控方案、确定疫情状态下生产经营计划、落实执行人员和监督人员、明确应急处置预案、熟悉疫情上报流程等。企业应当留存相关证据以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二、工资支付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刑事风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需求,劳动报酬的拖欠也是实务中最容易产生刑事风险的环节,通过检索2017年至今的判决情况,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有7730例,该罪名居涉劳动用工犯罪罪名之首,特别是新冠疫情期间,多数中小企业处境艰难,由于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资金链断裂,甚至是企业倒闭,难以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就很可能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七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需要注意的是,该罪是结果犯,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责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典型案例


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21]粤0306刑初2805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徐某某系某时装厂的经营者,因时装厂经营受新冠疫情影响,被告人徐某某无法正常支付员工工资,共拖欠十余名员工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43389元。被告人更改电话号码、逃匿至外地以逃避支付员工工资。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被告人整改并多次电话通知其配合处理欠薪事宜,但其均未配合。


裁判结果:被告人徐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裁判要旨:被告人徐某某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其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法应予惩处。


(四)合规建议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公司的规定及时、足额地向员工支付基本工资及各项补贴。


其次,若企业出现经营问题,支付有困难,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指出: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也就是说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应及时与员工和工会沟通,对于支付数额及支付时间进行协商约定,切不可因小失大,一走了之。否则不仅免不了支付义务,反而有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为前提条件,即企业如果在劳动行政部门下达要求企业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指令后,及时支付报酬或者通过合法程序积极与劳动者、劳动行政部门协商,则可以有效避免涉刑。企业不可消极应对劳动纠纷从而造成事态扩大,而应以合法的方式积极应对劳动纠纷,避免劳动纠纷转换为刑事追责。


三、因安全生产设施及条件不合格而引起的刑事风险——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及条件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保护员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的重中之重,关系到能否避免和有效控制事故。企业如果不为员工配备安全生产设施,不为员工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则有可能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该罪是结果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事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典型案例


沙某某、申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2020]苏0682刑初783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沙某某经营的A公司承接某项目中的连廊工程,并约定由A公司负责施工范围内的安全及事故责任,被告人沙某某安排被告人申某某组织劳务人员施工并担任现场负责人。某日,被告人申某某组织被害人沙某等人施工,被告人沙某某、申某某未采取设置安全护栏、安全绳等钢结构高空作业所必需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被害人沙某组织工人在该连廊钢结构屋面铺设玻璃时从距地面3.8米的屋面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结果:被告人沙某某、申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沙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裁判要旨:被告人沙某某、申某某提供的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四)合规建议


首先,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使用安全生产设施,并注意所使用的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其次,企业还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宣传,以安全生产设施使用规范培训、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小组式讨论、员工学习反馈、新媒体宣传等多途径多方式使得员工清楚如何规范操作安全生产设施,并使安全生产意识深入人心,从安全生产设施的外在保护和员工教育宣传的内在保障两个方面入手,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


最后,企业应当留存相关证据以主张权利及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四、强迫员工工作的刑事风险——强迫劳动罪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由于对工作强度、工资待遇等不满而不愿继续工作的情形,企业在此情形下如果违背员工的意愿,强迫员工工作,则可能涉嫌强迫劳动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强迫劳动罪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应予立案追诉。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需要注意的是,该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企业应高度重视。


(二)强迫劳动罪刑事责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案例


陈某某、蒋某某等强迫劳动案([2021]皖1182刑初1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某、蒋某某夫妻二人与家庭成员陈某松、陈某建共同经营水泥制品厂。四名被告人先后收留和诱骗流浪乞讨的智力残疾人员刘某、张某、王某1、王某2、魏某、彭某、徐某、潘某进厂务工,主要从事重体力劳动以及杂活。陈某某等人每天强迫上述被害人工作,禁止其自由外出,食宿环境极为简陋、肮脏,并且有打骂、威胁、恐吓的行为。除了支付被害人刘某少量工资外,陈某某等人以哄骗、威胁、恐吓被害人的方式不向其他被害人支付劳动报酬。


裁判结果:四名被告人犯强迫劳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陈某松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陈某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裁判要旨:四名被告人共同以殴打、威胁、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强迫劳动罪。


(四)合规建议


首先,企业应在劳动合同中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内容等,在员工提出休假和辞职时,企业应与其积极沟通,给予员工法律规定天数的休假,尊重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辞职的权利。若企业认为员工的缺勤及辞职行为违法,应以劳动仲裁等合法方式维护企业正当利益,不应以打骂、威胁、扣押身份证件等方式强迫劳动者工作。


其次,企业还应在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考勤方式、工作时间以及处罚标准等内容,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充分了解国家及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最后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后,企业应当留存相关证据以主张权利及防范相关法律风险。以上的协商沟通记录、准许休假和辞职通知、规章制度文本及制定程序记录应留档保存。


五、因不上报或不如实上报安全事故而引起的刑事风险——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企业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且如实向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从而有效控制事故蔓延和尽快开展救援,企业如果出于害怕受到处罚等原因不上报或者不如实上报事故情况,则有可能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三)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该罪是情节犯,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事责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典型案例


闫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2020]晋0902刑初61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闫某受承包竖井生产的平某(另案处理)安排负责某矿业公司二采区竖井的生产及工人的日常管理。某日,该采区发生塌方事故,闫某某、邱某某被困在竖井中。被告人闫某得知后,电话告知了平某,闫某带工友两次进矿洞寻找未果。在事故发生后以及调查组救援过程中,被告人闫某未将被困在竖井下的人员情况上报相关部门及事故调查组,当地政府在开展救援及调查多日后终止了救援。


裁判结果:被告人闫某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裁判要旨:本案中被告人闫某受平某委托负责竖井的生产及工人的日常管理,事故发生时,被告人闫某电话告知其上级平某(另案处理)其弟闫某某、邱某某被埋井中,并两次带领同事下井寻找未果。在事故调查组调查时被告人闫某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没有如实汇报事故发生情况,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系共同犯罪。


(四)合规建议


首先,企业应积极开展自我救援,抑制事故的蔓延并救助陷入危险的员工。在抑制事故蔓延方面,应及时停止生产,寻找事故发生源头,利用企业自备安全事故应急设施抑制事故发展。在救助员工方面,应迅速统计员工状态,查清是否有员工或有多少员工陷入危险,并争取与被困员工取得联系。


其次,企业应及时且如实将事故情况上报相关部门,获得更专业有效的事故处理帮助。一方面应及时将事故发展情况和被困、失联人员情况上报相关部门,听取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在应急管理专业人员到场后积极配合其工作;另一方面,不断核实和更新事故情况,在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处理事故时,企业应继续核实并更新事故发展情况和涉险人员情况,当发现已上报内容有误或出现新情况时应再次上报,为应急专业人员提供真实的信息。


另外,企业应保存将事故上报相关部门的记录,包括通话记录、通话录音、短信记录等,并做好备份,以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六、因漠视安全生产隐患而引起的刑事风险——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企业在发现安全生产风险后应及时暂停生产并采取相应措施,如果强令员工作业或明知重大风险仍组织员工作业,则有可能涉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

作业罪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九条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该罪是结果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


(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

冒险作业罪刑事责任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典型案例


王某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2014]鄂长阳刑初字第00011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为某矿的矿长,该矿只剩一个爆破员而不能正常作业,为了不停产,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排不具备爆破作业资格的田某某、候某某分别带人进行爆破作业,并指使仓库保管员张某某向田某某、候某某发放民爆物品。田某某在井下进行爆破作业时被炸身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隐瞒事实真相,伪造交通事故现场予以上报。


裁判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裁判要旨:被告人王某某身为矿长,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导致死亡一人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四)合规建议


安全事故的发生是企业、劳动者及其他各方主体都不愿遭遇的事情,其造成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令人心痛。因此,对于此罪名的预防,防患于未然极其关键。


首先要完善企业安全审查管理制度,并留存备查。


其次,做好预先排查事故风险并采取对策可以有效减少甚至是避免事故的发生。这一排查及应对工作需要以机制和方案的形式固定下来,企业及劳动者按章行事,才能提高排查及应对的有效性。事故风险排查机制应包括制定排查清单、落实排查部门及人员、设计排查流程、排查结果反馈以及制定应对方案等。


最后,即使完美无缺的规定也许需要有效的执行加以落实,企业在发现事故风险后应严格按照应对方案来处理,切不可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铤而走险。


七、在招聘过程中由于核实员工身份信息不严格而产生的刑事风险——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企业招聘录用员工时需要核实员工的姓名、年龄等个人信息,尤其是采矿、化工、印刷等危重工作企业对员工的年龄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若对上述信息不认真核实,则有可能涉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的规定,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该罪是情节犯,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事责任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典型案例


陈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2014]汕龙法刑初字第126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是某印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其非法雇用童工被害人李某某到其公司工作,在明知该公司仓库存放易燃和具有危险性的甲苯或乙苯等溶剂的情况下,仍安排被害人李某某进入仓库工作。被害人李某某在无任何安全保护措施之下,抽取甲苯或乙苯等溶剂提供给印刷车间使用。某日,被害人李某某在上述仓库内抽取上述溶剂时因操作不慎导致溶剂发生燃烧并蔓延,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受伤。


裁判结果:被告人陈某犯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裁判要旨:被告人陈某作为企业负责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易燃性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致被害人三级伤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四)合规建议


招聘作为企业劳动用工的起点至关重要,企业应在起点处严加防控风险。企业在招聘录用劳动者时应注重对其信息的核实,包括姓名、年龄、健康情况、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以及紧急联系人等,从而避免雇用童工、被劳动者虚假身份信息欺骗以及联系不上劳动者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风险的事情发生。企业应注意,一方面应该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对自身行业的招聘录用要求,另一方面不可在明知应聘者的年龄等条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状态下出于逐利心理进行录用,以免被追究刑事责任。


八、结语


企业在劳动用工中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风险,最为常见的是疫情防控风险、劳动法律风险和安全生产风险。这些风险在初期往往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以及行政处罚等方式予以解决。但企业若在初期阶段不以积极的态度应对,漠视相关要求,则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就有可能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企业劳动用工中的法律风险绝非局限于劳动法、民法和行政法的内容,刑事风险应该引起企业的重视。企业应严格履行疫情防控义务,积极解决劳动纠纷,注重安全生产,从而避免陷入刑事追诉之中。


❈实习生周浩然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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