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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身份交女朋友骗取女方八万元会判多久?

发布日期:2023/2/6 阅读量:35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8刑终20号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阳,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大石桥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1日被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1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2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审理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安阳犯诈骗罪一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2022)辽0882刑初31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安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22年1月,被害人马某与被告人安阳通过微信加为好友后取得联系,安阳假冒叫张鹏,在大石桥市中国银行工作,后双方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安阳经预谋后在2022年2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先后以“单位抵押车被其私自出售被发现需要钱私了”、“办理工作调转需要给领导好处费”等借口为由,先后多次骗取马某现金及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82800元。所得赃款均被挥霍。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立案决定、案件来源、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与转账记录、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陈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被告人安阳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安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安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安阳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应依法退赔。综上,为严肃国法,确保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安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安阳退赔被害人马某人民币82800元。
   上诉人安阳的上诉理由:量刑过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安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均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对于上诉人安阳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上诉人具体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已充分考虑其认罪认罚等情节,量刑并无不当,故对此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涛

审 判 员  张洪举
审 判 员  刘佳庆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丁 驰
书 记 员  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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