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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张三,其向无业人员李四提议:由张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晚上盗窃本公司仓库内的电缆,张三从库内向外抛出,李四则在墙外接应。
李四应允。
二人于某日晚依协商的办法共同窃取价值8000余元的电缆,后案发。
,张三与李四协商共同实施盗窃行为,依照当前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未达到三万元的,系普通贪污违法行为,不构成贪污犯罪,因此张三的行为尚不构成贪污犯罪而无需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对李四的行为如何评价和处罚?张三提议并伙同李四盗窃本公司财物,应为主犯。
但因张三盗窃公共财物数额未达到法定的贪污犯罪起刑数额三万元,故不能追究张三贪污犯罪的刑事责任,而李四在盗窃活动中在墙外接应,应为从犯,虽因张三行为不构成贪污犯罪而不能被认定为贪污犯罪的共犯,但却因其盗窃数额8000元已经超过盗窃罪确定的起刑数额标准(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000元),李四的行为已经完全满足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追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图文无关。
,目前我们将面临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就是:张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提议盗窃公共财务并作为主犯,因盗窃数额未达到贪污犯罪的起刑点,而不被认定为贪污犯罪,仅可认定为普通贪污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理。
李四身为无业人员,在张三的提议之下与其配合共同盗窃,应为从犯,但却因其盗窃数额已经达到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标准,满足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面临被追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风险。
,难道说:在本案例同一事件中,国家工作人员盗窃无罪,无业人员盗窃则要被判刑?,2016-07-18 大成律师 李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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