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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劝导反去打砸恐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发布日期:2024/4/5 阅读量:27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件回放】


  2020年2月17日晚,X县西山镇林丰村支部书记刘某接到群众举报称张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聚集多人在家喝酒。刘某安排吴某某、王某到张某某家进行劝导、疏散,吴某某、王某离开后,张某某窜至吴某某家,将吴某某家房门及海尔电视机损坏,随后又持菜刀冲到吴某某家中,威胁、恐吓吴某某及其家人,并将不锈钢玻璃门砍坏。经X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吴某某被损坏的不锈钢玻璃门、海尔电视机价值人民币1515元。


X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某寻衅滋事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全国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违规组织多人聚餐,在村干部吴某某等闻讯进行劝阻后,张某某为发泄情绪,持菜刀恐吓吴某某及家人,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为发泄情绪,随意殴打他人,随意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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