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转载销售假冒名牌食品案

发布日期:2023/9/16 阅读量:32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明系承德市平泉县“科迪”牌汤圆代理商,2013年1月上旬,一名董姓男子来到赵某明的商店推销假冒“科迪”牌汤圆,赵某明同意帮其联系销售汤圆,并将董姓男子的手机号码提供给龚利剑。

      2013年1月29日上午,被告人龚某剑从董姓男子处以每件63元的价格购进200件假冒?“科迪”牌汤圆,存放在赤峰市松山区商业肉联厂院内冷库。

      2013年1月31日上午,被告人龚某剑再次从董姓男子处购进900件假冒“科迪”牌汤圆,龚某剑将两次购进的1100件假冒“科迪”牌汤圆以每件68元的价格销售给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的刘某某,刘某某让他人给龚某汇款74700元。

      2013年1月31日下午,被告人龚某剑找赤峰市红山区海峰物流将1100件假冒“科迪”牌汤圆发往大板镇,2013年2月1日,赤峰市红山区工商局在海峰物流查扣该批汤圆。

      经科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被查扣的1100件汤圆中有930件是假冒的“科迪”牌汤圆,价值人民币63240元。

        经查,“科迪”商标注册人为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类别30类麦乳精;饼干;糕点;元宵;谷类制品等,商标注册号为第3357794号,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3月7日始至2024年3月6日止。

        裁判理由和结果:  商标是经营者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将自己经营和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相区别的商业识别标志,经依法注册使用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在法定的期限内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科迪”商标是依法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且在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

      被告人龚某剑、赵某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系共同犯罪。

      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二人均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应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的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二被告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且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并积极接受财产性处罚,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赵某明辩护人提出的应对赵春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对被告人赵某明不宜宣告缓刑,辩护人的该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一、被告人龚某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二、被告人赵某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