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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典型案例-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发布日期:2023/9/16 阅读量:30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基本案情:2009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李某宝在其经营的河北省满城县某宝塑料制品厂非法印制紫金花牌卫生纸商标标识383800件,在河北地区、内蒙古赤峰等地予以销售,被告人于某芬自己和通过田某某从被告人李某宝处购买非法印制的标识后,在其经营的红山区恒德纸制品分装门市生产假冒紫金花牌卫生纸4591件,在赤峰地区及西乌旗予以销售,价值人民币364972元。

      经查,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是紫金花商标的注册人,紫金花商标的注册有效期为2018年11月6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6类卫生纸、面巾纸、餐巾纸、纸巾。

      裁判理由和结果:被告人李某宝明知紫金花是注册商标,未经紫金花注册商标所有人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委托或授权,擅自印制“紫金花”注册商标标识383800件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被告人于某芬未经紫金花注册商标所有人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的许可,在卫生纸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紫金花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额人民币36497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李某宝在2012年7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但缺乏投案的主动性,不属自首;被告人李建宝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于某芬明知是他人已经注册并使用在卫生纸上的紫金花商标,用在自己生产的卫生纸上,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既有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于某芬非法经营额人民币364972元,依据于树芬的销售记录结合被告人对自己销售记录的说明,经审计得出,客观真实。

      虽然庭审于树芬说从李某宝处购买大约10万件紫金花商标,其销售记录记载的“金花”不是“紫金花”,但被告人的说法与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的供述相矛盾,且做不出合理解释,又无其他证据证实。

      从于树芬红山区恒德纸制品门市提取的含有“紫金花”(附图标)商标的卫生纸外包装,系本案物证,经被告人李某宝辨认是其印制的,经于树芬辨认是其生产使用卫生纸外包装。

      经比对提取的卫生纸外包装上“紫金花”(附图标)商标与注册的紫金花商标的文字、拼音、图形完全一致。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李某宝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 被告人于某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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