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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贩卖毒品一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23/1/21 阅读量:41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徐某某父亲徐某的委托和单位指派,担任其辩护人参加诉讼,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详细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今天又听取了整个庭审过程,现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也一直供认不讳,辩护人也无异议,现辩护人针对本案的量刑情节提出如下理由:,一、被告人徐某某属于犯罪未遂。

      本案中,毒品交易还未开始就已经被办理其它涉毒案件的便衣民警抓获,交易根本没有完成。

      因此,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本案贩卖毒品行为没有完成,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犯罪未遂的规定,所以,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徐某某属于从犯,因为在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仅起了事前联系作用,实际具体交易行为并未参与,毒品也并非本人提供,所以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并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真心悔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可以从轻处罚。

      在符合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四、本案涉案冰毒全部被查获,未流入社会,未对社会造成现实的危害,并且整个毒品交易都在侦查机关的控制范围下进行,所以,本案的犯罪行为相比较而言社会危害性较小,应酌情从轻处罚。

      ,五、毒品犯罪属严重的刑事犯罪,人人痛恨,但被告徐某某在本案中具体实施的行为本身就危险性较小,仅联系了另一被告人赵建华,且毒品交易未成功,也未产生现实危害后果。

      ,六、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本人未吸毒,在涉毒案件参与人员中能够坚持这一点实属不容易,可塑性强,希望法院可以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尽管所涉及的罪名属严重的刑事犯罪,但其所实行的行为本身产生的社会恶果较小;同时,考虑到毒品未扩散,未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认罪态度好且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诚恳,基于以上事实,综观全案事实与证据,以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政策,恳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徐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白俊杰律师,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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