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吕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的 辩护词

发布日期:2023/1/21 阅读量:35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就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吕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吕某某的委托,指派白俊杰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不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而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1、被告在其学生王某某的介绍下以承揽工程的名义被骗进入该传销组织,但是由于被告年满70周岁,且是退休老教师,在社会上尤其是亲朋好友间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力,因而在被告上线的帮助下,成了“老总”,并且,被告人在担任老总后,并没有进行过传销讲课或者积极发展下线,只是被动的在组织机构中挂着职位,充当傀儡,所以被告并非积极主动、心甘情愿,而是出于对“国家项目”的错误理解,出于对学生的师生情谊,加上利益的诱惑才坠入犯罪的深渊。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5),的要求,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老年人犯罪、从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

      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被告年满70周岁,在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归案后积极悔罪,主动认罪,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基于此,建议法院从轻判决。

      ,四、根据医院出具的被告人身体状况的证明,被告人患有脑梗,且年近7旬,已经进入需人赡养的年龄,所以,根据上述情况,希望法庭从轻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告退休之间是一名小学高级教师,担任学校负责人,在教育战线上兢兢业业,默默奉献一辈子,退休后闲于无事,迫于经济压力,又受到学生蛊惑,贪恋财富,误入犯罪,属于“初犯”、“偶犯”,另外被告人犯罪后积极悔过,主动坦白,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事实依据。

      ,六、 关于本案传销组织“1040阳光工程”应该与国家重点打击的传销组织有所区别。

      ,所谓的“1040阳光工程”,完全依靠新加入人员的资金进行利润的再分配,自诩“国家秘密政策”、“自愿连锁经营业”,这种上升为“国家战略”的氛围,让很多全国各地“成功人士”“优秀人才”(其中不乏离退休的干部)被掳获,反过来这些“成功人士”又成了组织者迷惑其他人群的有力论据。

      该传销组织在全国已经发展1400余名人员,涉及20多个省份,涉案资金达5100多万元,但一旦金字塔式的资金链断裂,会产生几何式的崩塌,引起一系列的治安问题,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影响,虽然政府打击传销态度很坚决,但是该传销活动依然很猖獗,很有影响,还有很多老百姓在继续受害,这与政府的宣传、监管、打击力度不无关系,不能把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全部归结于被告身上。

      而且该组织没有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人们加入,完全自愿,相对来讲社会危害性较小。

      ,七、关于适用缓刑的建议,基于以上被告人犯罪并非主动、自愿,在犯罪中不起组织、策划、操纵作用,属于从犯,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归案后真诚悔罪,积极认罪,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加上被告年满70周岁,体弱多病,又是初犯,主观恶性不深,无再犯之虞,暂不执行所判刑罚确实不会再危害社会,建议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评议本案时采纳。

      ,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白俊杰,2016年 7月 1日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