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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四

发布日期:2023/10/12 阅读量:36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例四:王某某等污染环境案居民区附近非法填埋生活垃圾,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基本案情2014年10月起,被告人王某某承包现代农业物流园用地回填工程,并转包给他人,在明知该物流园用地不具备生活垃圾处置功能,且他人无处置生活垃圾资质的情况下,任其倾倒、填埋生活垃圾。

      该填埋场西北侧为吴淞江,东侧为农田,500米内有村庄3座,最近的村庄距离该填埋场125米。

      王秋为和被告人李某某系合伙关系,其中王某某总体负责填埋工程。

      被告人刘某某系南侧填埋工地负责人,被告人韩某应刘某某之邀作为合伙人参与南侧填埋工程。

      该填埋场采用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分层填埋的方式填埋生活垃圾。

      填埋生活垃圾被发现后,王某某派人移除北侧部分生活垃圾,南侧继续填埋生活垃圾直至2015年3月。

      经测算,北侧所倾倒、填埋生活垃圾的留存量为48236立方米,南侧所倾倒、填埋生活垃圾的留存量为146935立方米。

      经评估,王某某、李某某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约12067009.94元,刘某某、韩某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约9084680.27元。

      (二)裁判结果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明知涉案物流园用地不具备生活垃圾处置功能,且他人无处置生活垃圾资质,任其倾倒、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被告人刘某某、韩某违反国家规定,无资质倾倒、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

      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海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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