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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15年8月,魏某以其工厂装修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罗某借款五万元。后借款到期,魏某并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罗某遂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魏某应归还罗某借款本息。然而在判决生效后,魏某并未按照判决书履行,故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魏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书,但魏某非但不报告财产、履行还款义务,甚至将财产进行转移后逃往外地。经查明,魏某名下无可执行的财产,但银行账户交易频繁。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魏某的行为构成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魏某向罗某借款五万元并未按期归还,罗某遂诉至法。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魏某应当返还借款本息,但由于魏某并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罗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书以敦促魏某履行义务后,魏某仍然未报告财产也并未履行义务,甚至逃至外地以躲避执行。故魏某躲避执行、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并履行执行款项,法院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对法院生效判决应当自觉履行,若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躲避执行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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